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153號
TNDV,104,司票,1153,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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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李聖孝
相 對 人 銓力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隆

相 對 人 黃財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銓力工程有限公司潘隆黃財根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銓力工程有限公司潘隆黃財根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銓力工程有限公司潘隆黃財根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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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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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 │ │(新 台 幣)│ │(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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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12月23日 │5,000,000元 │未 載│1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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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