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9號
TNDV,104,司執消債更,19,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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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債 務 人 宜雪紅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75元(包含保單解約金32 0元),第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 4,998元(包含保單解約金 32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66,31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 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目前擔任保姆工作,每月收入約16,000元等情,有本 院104年6月17日調查筆錄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 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子阮○○(103年出生)尚年幼,自 103年4月起 領有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2,500元,且債務人目前懷孕3 個月,預產期為明年 1月份,日後扶養費用將增加,而配偶 甲○○每月收入約34,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甲○○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5月 25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佐,堪認債務人 主張第1期至第6期每月需支出扶養費 2,292元,次子出生後 ,將增加扶養費用,尚屬合理,無逾常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5,755元(第 1期至第6期 ,未加計保單解約金320元),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0,2 45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 104年度納稅義務人 扶養未成年子女與法定扶義務人分擔後合計14,411元【計算 式:10,869+〈7,083÷2〉=14,411】,第 7期起至第72期因 次子出生,故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略提高為11,322元,亦 未逾以前開標準核算之數額14,411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 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同意將保單解約金 分攤於72期清償,每期增加320元,且因明年1月份次子即將 出生,故自第7期起因扶養費用增加,故還款金額減少為4,6



78元(未含保單解約金 320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 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保單解約金約23,744元等情,有債務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4年3月31日國壽字第 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 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數額為23,744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 2年間之 可處分所得約為 396,50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327,864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 ,244+( 6,834÷2)》×24=327,864】,扣除後剩餘 68,636 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366,318 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 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 權益。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之收入低於基本工資,顯不合理 ,應再尋求其他工作或兼職,以提高還款金額;債務人正值 壯年,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31年之工作期間,顯然有相當之 償債能力,惟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僅為 6年,債務人應再減少 支出,提高清償金額;且更生方案清償成數未達百分之20, 對債權人受償權益損害甚鉅,顯未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 ,更難以預測,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查債務人 100年 度至103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 221,862元、97,887元、0元、 20,000元,目前收入每月16,000元,相較於前幾年,並未較 低,況債務人長子未滿 2歲,次子又即將出生,且實際上子 女之扶養費用已大多由配偶負擔,現階段債務人確已盡力清 償。是債權人以債務人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應可再尋求收 入更高之工作,以增加還款金額云云,容有誤會。 ㈡按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最 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 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53條第2項第3款得延長為 8年之要 件,債務人所提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受 償權益,業如前述。是債權人陳稱債務人可再工作數十餘年 ,清償債務云云,並無足採。
㈢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 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無非希冀債務人完全清償債務 ,惟一再強令其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無法 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 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 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 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㈣末按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 3 章「清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 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 ,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 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汪維屏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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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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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①第1期至第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075元。 │
│ ②第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998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 │
│ 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
│ 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192,688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366,318元。 │
│4、清償成數:11.47%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清償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第1~6期 │第7~72期 │ │
├──┼──────┼─────┼────┼────┼─────┼──────┤
│ 一 │京城商業銀行│ 147,391 │ 4.62% │ 281 │ 231 │ 16,932 │
├──┼──────┼─────┼────┼────┼─────┼──────┤
│ 二 │台北富邦商業│ 95,491 │ 2.99% │ 182 │ 149 │ 10,926 │
│ │銀行 │ │ │ │ │ │
├──┼──────┼─────┼────┼────┼─────┼──────┤
│ 三 │元大商業銀行│ 117,598 │ 3.68% │ 224 │ 184 │ 13,488 │
├──┼──────┼─────┼────┼────┼─────┼──────┤
│ 四 │台新國際商業│1,248,540 │ 39.11% │ 2,376 │ 1,955 │ 143,286 │
│ │銀行 │ │ │ │ │ │
├──┼──────┼─────┼────┼────┼─────┼──────┤
│ 五 │聯邦商業銀行│ 146,723 │ 4.6% │ 279 │ 230 │ 16,854 │
├──┼──────┼─────┼────┼────┼─────┼──────┤
│ 六 │良京實業股份│ 213,731 │ 6.69% │ 406 │ 334 │ 24,48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七 │國泰世華商業│ 67,049 │ 2.1% │ 128 │ 105 │ 7,698 │
│ │銀行 │ │ │ │ │ │
├──┼──────┼─────┼────┼────┼─────┼──────┤




│ 八 │滙誠第二資產│ 19,822 │ 0.62% │ 38 │ 31 │ 2,27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九 │乙○(台灣)│ 27,281 │ 0.85% │ 52 │ 42 │ 3,084 │
│ │商業銀行 │ │ │ │ │ │
├──┼──────┼─────┼────┼────┼─────┼──────┤
│ 十 │中國信託商業│ 248,369 │ 7.78% │ 473 │ 389 │ 28,512 │
│ │銀行 │ │ │ │ │ │
├──┼──────┼─────┼────┼────┼─────┼──────┤
│十一│大眾商業銀行│ 174,770 │ 5.47% │ 332 │ 273 │ 20,010 │
├──┼──────┼─────┼────┼────┼─────┼──────┤
│十二│兆豐國際商業│ 184,133 │ 5.77% │ 351 │ 288 │ 21,114 │
│ │銀行 │ │ │ │ │ │
├──┼──────┼─────┼────┼────┼─────┼──────┤
│十三│凱基商業銀行│ 501,790 │ 15.72% │ 955 │ 786 │ 57,606 │
├──┴──────┼─────┼────┼────┼─────┼──────┤
│ 合 計 │3,192,688 │ 100% │ 6,075 │ 4,998 │ 36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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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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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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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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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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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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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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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