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7號
TNDV,104,司執消債更,17,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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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債 務 人 楊玉環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 6年共72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8,665元(加計保單解約金665元),並於 每年3月增加清償獎金26,000元,第6期增加案款28,371元, 清償總額合計為 808,251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3,000元等情,有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5月22日函、薪資明細表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 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女何○○(92年出生)、次女何○○(94年出生 )均尚年幼,未領有補助或津貼,有受扶養之必要,配偶甲 ○○每月收入約30,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甲○○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4月 23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佐,堪認債務人 主張每月需支出扶養費 7,000元,尚屬合理,無逾常情之處 。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 8,000元(未加計保單解 約金665元)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5,000元,未逾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 104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 女與法定扶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7,952元【計算式:10,8 69+〈7,083×2÷2〉= 17,952】,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 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同意將保單解約金分攤 於72期清償,每期增加665元,另每年3月增加清償獎金26,0 00元,且將案款 28,371元提出於第6期清償,足認更生方案 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保單解約金約53,905元,惟債務人表示 清償予業務員墊付款項約6,000元,解約當時實領金額約47, 905元等情,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自動墊繳保險費清償證明 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47,905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 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00,247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409,872元【以102年度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 算式:《10,244+( 6,834×2÷2)》×24=409,872】,扣除 後剩餘90,375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 6年間之受 償總額 808,251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 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 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 案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每月支出過高,應 再減少支出,以增加清償金額;更生方案償還成數過低,損 害債權甚鉅等語。惟查:
㈠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 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無非希冀債務人完全清償債務, 惟一再強令其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無法維 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 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 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 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㈡又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係規定於第 3章 「清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 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 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汪維屏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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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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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665元。 │
│ ②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26,000元。 │
│ ③案款(第6期):清償新臺幣28,371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 │
│ 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
│ 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556,031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808,251元。 │
│4、清償成數:31.6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 │
│ 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清償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第1~72期│ 獎金 │ 案款 │ │
│ │ │ │ │ │(每年3月│ (第6期)│ │
│ │ │ │ │ │) │ │ │
├──┼──────┼─────┼────┼────┼────┼────┼──────┤
│ 一 │新光行銷股份│ 149,315│ 5.84% │ 506 │ 1,518 │ 1,657 │ 47,197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二 │良京實業股份│ 274,204│ 10.73% │ 927 │ 2,790 │ 3,044 │ 86,528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三 │滙誠第二資產│ 18,831│ 0.74% │ 64 │ 192 │ 210 │ 5,97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四 │聖文森商榮昇│ 11,879│ 0.46% │ 40 │ 120 │ 131 │ 3,731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五 │國泰世華商業│ 896,500│ 35.07% │ 3,039 │ 9,118 │ 9,950 │ 283,466 │
│ │銀行 │ │ │ │ │ │ │
├──┼──────┼─────┼────┼────┼────┼────┼──────┤
│ 六 │臺灣大哥大股│ 27,499│ 1.08% │ 94 │ 281 │ 306 │ 8,76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七 │萬榮行銷股份│ 193,895│ 7.59% │ 658 │ 1,973 │ 2,153 │ 61,367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八 │富邦資產管理│ 168,120│ 6.58% │ 570 │ 1,711 │ 1,867 │ 53,17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九 │遠東國際商業│ 260,715│ 10.2% │ 884 │ 2,652 │ 2,894 │ 82,454 │
│ │銀行 │ │ │ │ │ │ │
├──┼──────┼─────┼────┼────┼────┼────┼──────┤
│ 十 │永瓚開發建設│ 555,073│ 21.72% │ 1,882 │ 5,647 │ 6,162 │ 175,5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 2,556,031│ 100% │ 8,665 │ 26,000 │ 28,371│ 808,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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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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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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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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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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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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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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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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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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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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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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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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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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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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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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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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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