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85號
TNDV,104,司促,2785,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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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
債 權 人 永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采湘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陳麗君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 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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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