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1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錫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錫珪於民國100年0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4月18日
起至民國105年05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
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
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4年06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06月25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3666元整,及
自民國104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