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608號
TNDV,104,司促,16608,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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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0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黃文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者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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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