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琬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貳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六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黃琬樺
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一百零一年四
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止,自借款日起按
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
尚欠本金新臺幣506,209元整,及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
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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