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500號
TNDV,104,司促,16500,201507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0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瑞斌
債 務 人 蘇俊榮
債 務 人 王宥云即王錦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
    ,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
    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案外人王清良(已歿)邀債務人蘇俊榮王宥云即王錦
    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6年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2,200,000元整,並訂「房屋修繕貸款約定書」乙紙
    。
  (三)詎料案外人暨債務人等自91年7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
    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新臺幣75
    7,927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