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0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瑞斌
債 務 人 蘇俊榮
債 務 人 王宥云即王錦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
,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
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案外人王清良(已歿)邀債務人蘇俊榮、王宥云即王錦
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6年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2,200,000元整,並訂「房屋修繕貸款約定書」乙紙
。
(三)詎料案外人暨債務人等自91年7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
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等尚欠債權本金新臺幣75
7,927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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