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9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瑞斌
債 務 人 黃期茂
債 務 人 余淑芬
一、債務人余淑芬、黃期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
叁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期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壹佰貳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
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黃期茂邀余淑芬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8年7月16日
,向債權人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76萬元,並簽立「房屋
借款約定書」1紙;另債務人黃期茂分別於民國95年8月25
日、民國98年4月23日向債權人貸款107,172元及270,500
元,亦分別簽立「信用貸款約定書」、「MMA理財金貸款
約定書」共2紙,合先陳明。
㈢詎料債務人等對上開借款分別自98年9月17日、98年9月28
日、98年9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
聲請人乃依上開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
期,現債務人尚欠三筆債權本金213,027元86,393元253,7
33元合計553,1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498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213027│余淑芬、黃│自民國99年5 │至清償日止│年息3.3% │
│ │元 │期茂 │月19日起 │ │ │
├──┼──────┼─────┼──────┼─────┼──────┤
│ 002│新臺幣86393 │黃期茂 │自民國99年5 │至清償日止│年息2.75% │
│ │元 │ │月19日起 │ │ │
├──┼──────┼─────┼──────┼─────┼──────┤
│ 003│新臺幣253733│黃期茂 │自民國99年5 │至清償日止│年息3.71% │
│ │元 │ │月19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213027│余淑芬、黃│自民國99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期茂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86393 │黃期茂 │自民國99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253733│黃期茂 │自民國99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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