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480號
TNDV,104,司促,16480,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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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吳炳松
債 務 人 謝耀傑即謝繼興
債 務 人 謝慶鐘
債 務 人 楊鈅菊即謝楊美雪
一、債務人楊鈅菊即謝楊美雪謝慶鐘謝耀傑即謝繼興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慶鐘謝耀傑即謝繼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陸萬貳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耀傑即謝繼興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輔英科技大
  學時,邀同謝慶鐘楊鈅菊即謝楊美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
  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
  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7年09月05日
  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4年01月05日即未付本息
  ,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
  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78,55
  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
  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480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116,20│楊鈅菊即謝│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  │
│  │8元     │楊美雪、謝│2月05日起  │     │      │
│  │      │慶鐘、謝耀│      │     │      │
│  │      │傑即謝繼興│      │     │      │
├──┼──────┼─────┼──────┼─────┼──────┤
│ 002│新臺幣162,34│謝慶鐘、謝│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  │
│  │8元     │耀傑即謝繼│2月05日起  │     │      │
│  │      │興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116,20│楊鈅菊即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元     │楊美雪、謝│1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慶鐘、謝耀│      │      │百分之十,逾期│
│  │      │傑即謝繼興│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162,34│謝慶鐘、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元     │耀傑即謝繼│1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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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