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375號
TNDV,104,司促,16375,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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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75號
債 權 人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債 務 人 簡張秀貞即黃張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依聲請狀所述事實理
  由,本件債務人簡張秀貞即黃張秀貞係邀同第三人張木蘭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下同)6,500,000元,而債
  權人業已對第三人張木蘭就前述債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司促字第11767號裁定確定在案
  (請求金額:2,819,889元),債權人並曾執此確定裁定向
  該院聲請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惟仍未獲受償(執行案號: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執字第2559號),故另行對本件債
  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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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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