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田靜茹
債 務 人 田偉凡
債 務 人 陳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田靜茹於就讀樹人醫專時,邀同田偉凡、陳岑芬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
於民國98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4年0
3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
今尚結欠本金181,25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
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
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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