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15號
債 權 人 周見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秀玲、林淑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林秀玲、林淑 芬已分別於民國98年10月9日、104年6月8日為遷出國外之登 記,其送達應向國外為之,依前開說明,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主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