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123號
TNDV,104,司促,16123,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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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2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林忠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6,75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103196、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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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