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756號
TNDV,104,司促,15756,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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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5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陳隆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8年5月27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
    電話服務,嗣於102年01月27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
    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嗣於101年06月21日申請
    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嗣於10
    2年03月27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
    000門號。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
    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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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