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68號
債 權 人 莊富媗即莊月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在屏東市,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