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4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債 務 人 王月珠即開飲商行(獨資商號)
黃正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叁佰伍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另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
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
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
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債
權人除以王月珠、黃正南為債務人外,另列開飲商行為債務
人,惟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開飲商行乃王
月珠開設之獨資商號,債權人既已將王月珠列為債務人,依
前開說明,即無另列開飲商行為債務人之必要。爰將其分列
王月珠、開飲商行為二債務人部分,更正其債務人為「王月
珠即開飲商行」,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