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308號
TNDV,104,司促,14308,20150731,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08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非訟代理人 方怡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國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顏國文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01年11月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