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90號
債 權 人 創貿實業廠
法定代理人 洪岳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鈿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 ○區○○街0號8樓」,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 臺北市,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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