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 告 張天賞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吳清寧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