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29號
TNDV,103,訴,1629,2015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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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9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鍾雯光
被   告 沈舉   (住不詳)
      沈雅章
      沈丙丁
      沈宗能
      沈青木
      沈朝金
      沈秋男
      沈陳格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沈春蓉
      沈銘鐘
被   告 沈黃票
訴訟代理人 林光焱
被   告 沈清海
訴訟代理人 沈李素琴
被   告 楊秀
      沈呈澤
      沈宜畧
      沈青峰
      沈青嵩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沈水性
被   告 沈羚鏵即沈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沈羚鏵積欠訴外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小企銀)借款,經台灣中小企銀 取得對被告沈羚鏵之執行名義,並將上開債權輾轉債權讓與 原告,而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為被告等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故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情。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 載明被告「沈舉」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其訴訟 要件顯有欠缺。嗣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調取「沈舉」原設籍之 日據時期麻豆263番地之戶籍資料後,並以104年1月27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附表二所示資料,該裁定 已於104年1月29日、同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 達證書2份在卷可佐,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此,本 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被告迄今猶屬未明,訴訟要件無從充 足而進行實質之審理程序,訴訟要件顯有欠缺,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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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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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263 │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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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263-1 │道│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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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263-2 │建│2,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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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263-3 │建│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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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263-4 │建│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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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263-5 │建│298 │
├─┼───┼────┼───┼───┼─┼────┤
│7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263-6 │建│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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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南市│麻豆區 │麻豆口│263-7 │道│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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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㈠被告之戶籍謄本。
㈡被告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被告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㈣被告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㈤被告之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㈥原告主張被告各得繼承20分之1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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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