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買賣關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49號
TNDV,103,訴,1549,2015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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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9號
上 訴 人 李奕銳
送達代收人 周德明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吳東芫
請求撤銷買賣關係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5,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5,8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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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