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28號
TNDV,103,訴,1528,20150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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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買威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茂昇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1萬9,02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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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