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張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
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張增芳於94年8 月29日向債權人辦理借款,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0,000 元,並約定遵守約定事項,有宅PA
Y 金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詎料債務人借款後未依約還款,
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
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338,553 元,及如上所述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
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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