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2號
原 告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珠
林秀月
許文壽
許唐誠
許文獻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于德富
劉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五號請求返還勞工退休金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 字第35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