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90號
TPDV,90,重訴,490,20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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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恆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斌書
               送達代收人 張秀瑜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捌拾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一份逕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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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