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慧娟
指定辯護人 劉家宏律師
被 告 傅寅青
指定辯護人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涂添寶
指定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偵字第16006 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920號、104 年度毒
偵字第19號、104 年度偵字第633 號、104 年度偵字第634 號、
104 年度偵字第1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慧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內含貳小包,共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包覆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毒品貳小包之外包裝袋壹只及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販賣第一級毒品,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十所示之刑。又販賣第二級毒品,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三、十五所示之刑。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十、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三、十五所示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傅寅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七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伍只)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編號三、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販賣第一級毒品,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九所示之刑。又販賣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十一、十四所示之刑。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九及附表二編號十一、十四所示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涂添寶販賣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五、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許慧娟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許慧娟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 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傾向, 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17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期間已逾6 個月以上,且無繼續強制戒 治之必要,於101 年3 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猶未能戒除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11月 4 日16時許,在其臺南市○○區○○路00號10樓之4 之居所 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傅寅青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 第10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 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78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嗣因戒治期間已逾6 個月以上,且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 ,於98年9 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 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復於100 年至101 年間再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919號、101 年度簡 字第2049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確定,甫於102 年11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猶未能戒除 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 年11月3 日23時許,在其臺南市○○區○○路00號10樓之4 之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三、涂添寶前於100 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1 年2 月21日以101 年度交簡字第37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 元折算1 日確定,101 年6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101 年間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 月21日以101 年度訴 字第14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2 年11月21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許慧娟、傅寅青均明知海洛因與甲基安非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列之第 一、二級毒品;涂添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販賣,竟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許慧娟、傅寅青另單獨基 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由許慧娟與傅寅青輪流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涂添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 為販毒之聯絡工具,以其等自行接聽毒品買家電話後前往交 易,或由許慧娟接聽電話後,再指示涂添寶或傅寅青與來電 之毒品買家交易等方式,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 一、二所示方式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與附表一、二所示之人。
四、嗣經警依法執行通訊監察,並於103 年11月4 日17時45分許
,經許慧娟、傅寅青之同意後,在其等位於臺南市○○區○ ○路00號10樓之4 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許慧娟所有預備供 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傅寅青所有預備供其施用之甲基 安非他命5 包、傅寅青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 璃球4 個及施用工具1 組、許慧娟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所用之施用工具1 組、許慧娟所有供其單獨或與傅寅青、凃 添寶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SONY行動電話(含門號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HTC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 00000 號SIM 卡1 張)各1 支等物,及與本件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無關之傅寅青所有之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1支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許慧娟所有現金6,000 元等物,及採集許慧娟、傅寅青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證人傅寅青、胡敦耘、王春蘭、陳志銘、涂添寶於警詢中 所為之陳述,業經被告許慧娟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㈠卷第106 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原則上不得作為本案 被告許慧娟裁判基礎之證據資料。又經本院傳喚證人傅寅青 、胡敦耘、王春蘭到庭作證,其審判中之陳述並未與警詢陳 述有何不一致之情形(至證人涂添寶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於本 院審理中對諸多問題均證述不復記憶;證人陳志銘則經本院 合法通知未到庭),且公訴人又未能證明證人傅寅青、胡敦 耘、王春蘭、陳志銘、涂添寶先前於警詢中之供述具有較為 可信之特別情況,則上述陳述既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2 例外得以作為證據之要件,自不得以上開證述作為認定 被告許慧娟犯罪事實之證據。但被告傅寅青、涂添寶對上開 證人證述均不爭執,故上開證人證述仍得作為認定被告傅寅 青、涂添寶犯罪事實之證據。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惟該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 、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仍屬傳 聞證據(即審判外之陳述),然因檢察官依法有訊問被告、
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檢察官向被 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 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因而規定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立法理由)。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既已依法具結,應有證據能力。經查,證人涂添寶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就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 親身知覺、體驗事實所為之陳述,即居於證人之地位,依刑 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規定命其具結,使證人知悉其有據 實陳述之義務,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該供述證據即具證 據能力,而檢察官於偵查中既已踐行人證之法定訊問程序, 揆諸前揭規定,證人涂添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即得作為證據。
又本判決所引用之後述相關通訊監察譯文,係警員依據本院 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於核准通訊監察期間內,對於被告許 慧娟、證人王春蘭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之事實, 有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而被告許慧娟、傅寅青 、涂添寶及其等之辯護人亦均不爭執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卷第106 頁),復經本院於審理時 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依法提示,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經核 與監聽錄音具有相同之價值,自有證據能力。
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 。查本判決引用之後述證據資料,除上述部分外,其中具傳 聞性質之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惟檢察官、被告許 慧娟、傅寅青、涂添寶3 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表示對於證據 能力無意見,且至本案言詞辯論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違法蒐證取得之證據,且依該證據作 成情況作為證據應為適當,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上開事實一被告許慧娟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㈠訊據被告許慧娟對於上揭犯行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且被 告許慧娟於103 年11月4 日經警採集尿液送驗之結果,確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許慧娟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見偵六卷第5 至7 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 心尿液檢驗報告(見警一卷第277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下稱臺南市刑大)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見 警一卷第278 頁)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許慧娟經扣案之 白色結晶1 包(內含2 小包,共3 只包裝袋),經送檢驗結 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結果詳如附表 四編號1 、2 ),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 年12月1 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309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見警 一卷第270 至271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 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1 紙(見 警一卷第268 頁)各1 份在卷可憑。足徵被告許慧娟此部分 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可採為本件論 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許慧娟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洵堪認定。
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應依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起訴論罪科刑,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許慧娟 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則公 訴人予以起訴,尚無不合,本院自得依法論科。 上開事實二被告傅寅青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㈠訊據被告傅寅青對於上揭犯行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且被 告傅寅青於103 年11月4 日經警採集尿液送驗之結果,確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傅寅青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見偵六卷第14至19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 心尿液檢驗報告(見警一卷第279 頁)、臺南市刑大採集尿 液姓名對照表(見警一卷第280 頁)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 告傅寅青經扣案之白色結晶5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結果詳如附表四編號3 至7 ),亦有前引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 年12月1 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309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臺南市刑大查 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1 紙(見 警一卷第269 頁)各1 份在卷可憑。足徵被告傅寅青此部分 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可採為 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傅寅青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亦堪認定。
㈡按如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 已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
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 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 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 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9 日第7 次、97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傅寅青前於96年間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 戒治期間已逾6 個月以上,且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8 年9 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復於 100 年至101 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確定,已如前事實欄二所述,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附卷可考,本案犯罪時間固在上開初次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5 年後,惟被告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5 年內已 再犯施用毒品,此與「5 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自無再經 觀察勒戒之必要,依法應逕予追訴處罰。
上開事實三被告許慧娟、傅寅青、涂添寶單獨或共同販賣第 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部分:
㈠訊據被告許慧娟對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 品犯行、被告傅寅青對於如附表一編號2 至9 所示販賣第一 級毒品及如附表二編號11、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 告涂添寶對於如附表二編號5 、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惟被告許慧娟 否認有何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9 、10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 品犯行及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1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 行,並辯稱:關於胡敦耘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 、4 所示部 分,伊不太確定有無跟胡敦耘通電話及見面;如附表一編號 2 所示部分,伊有與胡敦耘通電話,他說要來跟伊買海洛因 ,但伊沒有海洛因可以賣他,但不肯定有無跟胡敦耘見面; 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部分,伊應該有跟胡敦耘通電話,他是 在開車運啤酒的,伊問他購買的話有無優惠,但沒有跟胡敦 耘見面;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部分,伊有跟胡敦耘通電話, 是在討論SIM 卡的事,但沒有跟胡敦耘見面;如附表一編號 6 所示部分,伊沒有透過傅寅青交付海洛因給胡敦耘;如附 表一編號7 所示部分,伊有與胡敦耘通電話,他問伊有沒有 朋友或伊可以賣海洛因給他,伊就說沒有海洛因可以賣他, 但沒有跟胡敦耘見面;附表一編號7 、9 部分,都是傅寅青 跟胡敦耘通話,不是伊接聽;關於王春蘭部分,當時是伊向 王春蘭購買,而不是王春蘭向伊購買,後來因為價錢沒有談
好(伊只帶4 千元,王春蘭要賣5 千元),所以沒有交易成 功;關於陳志銘部分,伊有與陳志銘通電話,且陳志銘都有 來慶平路住處找伊,但伊沒有拿毒品給他,9 月8 日那一次 他是拿安非他命來給伊試用,9 月20日及10月10日那2 次是 買宵夜來給伊吃,這三次伊都沒有交毒品給他,他也沒拿錢 給伊;關於涂添寶部分,伊有跟他通電話,因為他下班後會 打來問伊要不要包飯給小孩子吃或是買飲料,所以那天他是 要買東西來給伊吃,伊那天並沒有交付毒品給他,他也沒有 給伊8 百元云云。
㈡被告許慧娟、傅寅青、涂添寶上開各犯罪事實,被告許慧娟 對如附表編號二編號1 至10;被告傅寅青、涂添寶對全部被 訴事實,分別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同案被 告傅寅青(對被告許慧娟而言)、涂添寶(對被告許慧娟而 言)、許慧娟(對被告傅寅青、涂添寶而言)、證人胡敦耘 、蔡秋紳、蔡佳澍、陳志銘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證述明確(傅寅青部分見偵一卷第120 至121 頁、偵二卷第 70、143 至151 、162 至164 頁、聲羈卷第16至18頁、偵聲 卷第8 頁、本院卷㈠第40至41、50至52、126 至138 頁、本 院卷㈡第138 至163 頁、本院卷㈢第15至26頁;涂添寶部分 見警一卷77至82頁、偵二卷第19至21頁、本院卷一第126 至 138 頁;許慧娟部分見警一卷第1 至10、24至31頁、偵一卷 第116 至118 頁、偵二卷第28至29、31至34、45、87、128 至132 、142 頁、聲羈卷第13至15頁、偵聲卷第12頁;胡敦 耘部分見偵三卷第77至81頁、本院卷㈡第143 頁反面至160 頁;蔡秋紳部分見警一卷第133 至137 頁、偵三卷第19至21 頁;蔡佳澍部分見警一卷第183 至188 頁、偵三卷第46至49 頁;陳志銘部分見偵三卷第181 至183 頁),並有本院103 年聲搜字第982 號搜索票(見警一卷第241 至242 頁)、臺 南市刑大搜索扣押筆錄1 份(見警一卷第245 至247 頁)、 臺南市刑大扣押物品目錄表1 紙(見警一卷第248 頁)、臺 南市刑大扣押物品清單1 紙(見偵六卷第52頁)、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扣押品清單1 紙(見偵 六卷第54頁)、本院103 年聲搜字第982 號搜索票(見警一 卷第250 頁)、臺南市刑大搜索筆錄1 份(見警一卷第251 至253 頁)、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一卷第32至39頁)、門號0000 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一卷第 52至61、73至76頁、偵二卷第152 至159 頁、警一卷第150 至153 頁、偵四卷第49至52、60至62、111 至119 頁)、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
察譯文(見警一卷第83至86頁反面、偵四卷第66至69頁)、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 警一卷第116 至119 、127 至129 頁反面)、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警一卷第138 至139 頁 反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 警一卷第166 至170 頁、偵二卷第134 至141 頁、偵四卷第 31頁正反面、35至38頁反面、43至44頁反面、56頁)、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 譯文1 份(見警一卷第189 至195 頁、偵四卷第16至22頁) 、現場照片10張(見警一卷第263 至267 頁)、扣押物照片 8 張(見警一卷第272 至275 頁)、臺南市刑大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13份(見警一卷第21至23、62至64、87至89、10 6 至108 、120 至122 、130 至132 、140 至142 、154 至 156 、171 至173 、196 至198 、209 至211 、222 至224 、238 至241 頁)、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362 號、103 年聲 監續字第536 號、103 年聲監續字第607 號、103 年聲監續 字第674 號、103 年聲監續字第762 號、103 年聲監字451 號、103 年聲監續字第662 號、103 年聲監續字第748 號、 103 年聲監續字第402 號通訊監察書(見警一卷第306 至32 1 、338 至339 頁)、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威寶資料查詢 (見警一卷第12頁)、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一卷第11、90、143 、157 、 174 、175 、199 頁、警三卷第25頁、偵三卷第95頁、偵二 卷第42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 偵二卷第41頁)、103 年8 月22日臺南市刑大偵三隊偵查報 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3 年 聲監續字第536 號、103 年聲監字第362 號通訊監察書(見 偵四卷第7 至10頁反面)、103 年9 月30日臺南市刑大偵三 隊偵查報告、本院103 年聲監續字第451 號通訊監察書、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七卷第2 至9 頁)等在卷可稽,又證人蔡秋紳、蔡佳澍等人,經警於10 4 年11月5 日採集其等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 液檢驗報告、臺南市刑大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各3 紙(見警 一卷第281 至282 、287 至288 頁)在卷可憑,亦可佐證證 人蔡秋紳、蔡佳澍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習性無誤。此外 ,復有被告許慧娟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ONY牌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HTC 牌行動電話各1 支等扣案可證,是
被告傅寅青、涂添寶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 告許慧娟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傅寅青如附表一編號2 至9 、附表二編號11、14;涂添寶如附表二編號5 、7 所示販賣 第一、二級毒品之事實,均堪認定。
㈢至被告許慧娟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關於被告許慧娟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9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 品與證人胡敦耘部分:
⑴被告許慧娟就如附表一編號2 、3 、4 、5 、7 、9 所示販 賣第一級毒品予證人胡敦耘犯行部分,曾於警詢及偵查中分 別供述有販賣毒品之事實(但就販賣毒品之種類均供稱係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
①被告許慧娟於103 年11月5 日警詢時供稱:103 年9 月10日 13時27分48秒起至同年月日21時29分57秒,計10通,伊持用 0000000000號,收(發)話藥腳某男持用0000000000號交易 毒品,伊坦承販毒犯行。是伊前夫傅寅青前去與藥腳交易毒 品的。那次是在103 年9 月10日21時40分許,因為是傅寅青 去的,在那裏交易伊不清楚,該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金 額是500 元、數量伊忘記了。是傅寅青向藥腳收取販毒金錢 的,他有將交易金錢交給伊等語(見警一卷第8 頁反面)。 ②被告許慧娟於103 年12月29日警詢時供稱:103 年9 月10日 13時27分48秒起至同年月日15時51分13秒,計4 通,伊持用 0000000000號,收(發)話藥腳某男持用0000000000號交易 毒品,伊坦承販毒犯行,該次是伊指揮傅寅青前往交易毒品 ,交易毒品時間是103 年9 月10日15時51分許,交易地點及 數量伊忘記,該次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金額是500 元。是 傅寅青向藥腳收取500 元的,傅寅青有將販毒贓款交給伊; 103 年9 月17日15時51分23秒起至同年月日16時0 分42秒, 計2 通,伊持用0000000000號,收話藥腳某男持用00000000 00號交易毒品,伊坦承販毒犯行,該次是伊指揮傅寅青前往 交易毒品,詳細交易時間伊不清楚,交易地點在伊臺南市安 平區建平17街全家旁交易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易數量、金 額伊都忘記,是傅寅青向藥腳收取的,傅寅青有將販毒贓款 交給伊;,伊將1 小包用透明夾鏈袋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毒 品和電話交給傅寅青前去聯絡藥腳持用0000000000號之男子 交易毒品;103 年9 月17日18時48分45秒起至同年月日19時 20分4 秒,計5 通,伊持用0000000000號,收話藥腳某男持 用0000000000號販賣毒品,伊復持用0000000000號指揮傅寅 青(持用0000000000號)前往與藥腳交易毒品,伊坦承販毒 犯行,該次是伊指揮傅寅青前往交易毒品,大約於103 年9 月17日19時25分許,在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全家超商旁交易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金額伊都忘記;是傅寅青向藥腳 收取的。傅寅青有將販毒贓款交給伊,伊將1 小包用透明夾 鏈袋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和電話交給傅寅青前去聯絡藥 腳持用0000000000號之男子交易毒品;103 年10月16日19時 18分51秒起至同年月日19時26分1 秒,計2 通,伊持用0000 000000號,收話藥腳某男持用0000000000號交易毒品,伊坦 承販毒犯行,交易時間是103 年10月16日19時30分許,在伊 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7-11旁交易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伊 忘記,金額是800 元,是伊本人向藥腳收取500 元的;103 年10月18日2 時11分50秒起至同年月日2 時44分20秒,計4 通,伊與傅寅青共同持用0000000000號,收話藥腳某男持用 0000000000號交易毒品,伊坦承販毒犯行,該次伊忘記是伊 指揮傅寅青前往交易毒品或是傅寅青自己前去交易毒品的, 該次是傅寅青前往與藥腳交易毒品,時間伊不清楚,交易毒 品種類、數量和金額伊都不清楚,因為是傅寅青去交易的, 伊有無向藥腳收取販毒金錢伊忘記了(見警一卷第29頁至31 頁)。
③被告許慧娟於103 年12月29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伊有賣海 洛因1 次海洛因給胡敦耘,103 年9 月10日下午17時3 分到 17 時37 分、103 年9 月10日晚上21時19分到21時29分通訊 監察譯文,這是第一次,伊賣500 元的海洛因給胡敦耘,交 易地點在安平區慶平路上全家便利商店旁,是一手交錢一手 交貨等語(見偵二卷第87頁正反面)
⑵又證人胡敦耘於偵查中結證稱:①伊先認識許慧娟,是透過 朋友介紹要跟她買毒品。許慧娟叫傅寅青拿毒品給伊,跟伊 收錢,伊才看過傅寅青。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是伊在使用,0984這支是伊申請,0971這支是媽媽申 請給伊使用的,0984這支門號伊使用半年,0971這支門號伊 使用快1 年,伊跟許慧娟、傅寅青買海洛因。門號00000000 00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3 年09月08日16時 12分至17時58分,這6 通是伊與許慧娟的通話內容,這次有 跟許慧娟買海洛因,交易地點是安平國小旁、金額是500 元 ,海洛因是用夾鏈袋裝的,伊不知道數量,最後一通電話通 完話後,過了5 分鐘左右許慧娟過來跟伊交易。有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譯文中伊說一樣,是要跟許慧娟買500 元的海 洛因。許慧娟回伊就是一道,應該是台語發音一頓,也就是 一餐的意,一頓就是500 元的意思。許慧娟跟伊說,太久了 的話,伊朋友就不等了,這應該是伊拖太久了,許慧娟要催 伊快來的意思,實際過來跟伊交易的就是許慧娟,沒有所謂 的朋友;②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
103 年09月10日13時27分至15時51分,這4 通是伊與許慧娟 的通話內容,這次有跟許慧娟買海洛因,交易地點是慶平路 上的7-11超商、金額500 元,譯文上有提到叫伊朋友,所以 這次是許慧娟叫傅寅青拿海洛因給伊,伊錢也是交給傅寅青 。譯文中伊提到想找你是為了要向她買海洛因,許慧娟說又 一樣就是問伊是不是還是要買500 元的海洛因的意思,伊提 到水果不甜是指海洛因的純度不夠;③門號0000000000號與 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3 年09月10日21時19分至 21時29分,這2 通是伊與許慧娟的通話內容,這次有跟許慧 娟買海洛因,交易地點在慶平路上的全家便利商店、金額是 500 元。這次是傅寅青來跟伊交易,當天與傅寅青有一手交 錢,一手交貨,譯文中伊說要挪用公款500 元,是伊先拿送 酒取得的貨款500 元去跟他交易,之後再把500 元補回去, 許慧娟跟伊說他出門了,就是傅寅青出門的意思,這通電話 講完後約過了5 、6 分鐘後傅寅青與伊交易;④門號000000 0000與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103 年09月17日15時51 分至16時00分,這2 通是伊與許慧娟的通話內容,第一通是 伊打電話給許慧娟,第二通是傅寅青接的。這次伊是跟許慧 娟、傅寅青買海洛因,交易地點慶平路上的全家便利商店靠 近運河的巷子裡面、金額是500 元。是傅寅青來跟伊交易, 第二通電話通完話後,傅寅青過了5 、6 分鐘左右過來跟伊 交易,當天與傅寅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⑤門號000000 0000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3 年09月17日18時48分 至19時20分,這3 通是伊與許慧娟的通話內容這次有跟許慧 娟買海洛因,交易地點是在慶平路上的全家便利商店、金額 是500 元,是許慧娟叫傅寅青來跟伊交易,交易的時間是最 後一通電話通完話後,過了5 分鐘左右傅寅青過來跟伊交易 ,當天與傅寅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⑥門號0000000000 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3 年09月26日11時11分至11 時24分,這4 通跟伊講電話的都是傅寅青,這次有跟傅寅青 買海洛因,交易地點在慶平路上的全家便利商店、金額是 800 元,最後一通電話通完話後,過了5 分鐘左右傅寅青過 來跟伊交易,當天與傅寅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傅寅青 問伊一樣嗎,是問伊一樣要買500 元的海洛因嗎,伊回答他 一個人,是要跟他買1,000 元的海洛因的意思。後來伊沒有 錢,所以要改跟他買500 元的海洛因,所以說可不可以改半 個,伊本來有1,000 元,但是如果全部買海洛因,伊身上就 沒有錢,所以最後跟傅寅青買了800 元的海洛因,留200 元 在身上使用;⑦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 文103 年10月16日19時18分至19時26分,這2 通是伊與許慧
娟的通話。剛才伊看錯了,伊剛才說的800 元交易金額是這 次的,剛才那一次改半個確實是買500 元沒錯,剛剛那次除 了金額外,其他都是正確的。這次有跟許慧娟買海洛因,交 易地點是在慶平路上的7-11超商、金額是800 元,是傅寅青 出來交易的。許慧娟說她馬上到,結果出來的是傅寅青。交 易的時間是最後一通電話通完話後,過了10分鐘左右傅寅青 過來跟伊交易,當天與傅寅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譯文 上伊講到一半加3 就是伊要買800 元的海洛因;⑧門號0000 000000與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3 年10月18日02時11 分至02時44分,這4 通是伊與傅寅青的通話內容,這次有跟 傅寅青買海洛因交易地點在慶平路上的全家便利商店、金額 是500 元,最後一通電話通完話之後,過了10幾分鐘左右傅 寅青才過來跟伊交易。當天與傅寅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當天第一通電話是許慧娟接聽的,她跟伊說重點是有沒有 CASH,意思就是說伊有沒有現金。許慧娟問伊要借多少就是 問伊要買多少海洛因的意思。第二通伊跟傅寅青的對話,伊 提到一半錢的意思就是伊要買500 元的海洛因。傅寅青在最 後一通電話提到,伊叫伊朋友運河等,我在全家,這是當天 伊有載伊朋友前往,是伊自己跟傅寅青交易的。伊跟許慧娟 、傅寅青買完海洛因後,回去都會施用,確定傅寅青、許慧 娟賣給伊的是海洛因等語明確(見偵三卷第77頁至80頁反面 )。
⑶證人胡敦耘復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是伊申裝的、0000000000號是伊母親胡林珠梅申裝的, 這2 支電話在103 年9 月、10月間都是伊在使用,伊是朋友 介紹認識被告許慧娟的,會稱她「光嫂」,也會稱她「慧姐 」。103 年11月5 日檢察官偵訊時提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 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問說「103 年9 月8 日16 時12分到17時58分,這6 通是否伊跟許慧娟的通話內容」, 伊說「是的」;檢察官問說「這次有跟許慧娟買毒品嗎」, 伊回答說「有,我有跟她買海洛因」;接著檢察官問說「交 易的地點跟金額」,伊說「在安平國小旁,500 元,海洛因 是用夾鏈袋裝的,我不知道數量」;檢察官接著問說「是誰 來跟你交易的」,伊說「是許慧娟」,接著檢察官問說「交 易的時間」,伊說「最後一通電話通話後,過了5 分鐘左右 ,許慧娟過來跟我交易」;檢察官接著問「當天有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嗎」,伊回答說「有」;檢察官接著問說「譯文 中你說『一樣』是何意」,你回答說「我要跟許慧娟買500 元的海洛因」,檢察官又問說「許慧娟回你就是『一道』是 何意」,伊回答說「應該是台語發言一頓也就是一餐的意思
」,檢察官又說「一頓就是500 元的意思嗎」,伊回答說「 是的」,伊當時都有這樣回答檢察官,這些筆錄,伊當時所 回答的內容都是實在的。警一卷第166 頁正面9 月8 日17時 58分0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伊當時說「安平國中旁是否安平 國小」,A 「光嫂」就回答說「安平國小吧」,B 伊就說「 安平國中這裡嗎,我在區公所」,「光嫂」就回答說「不然 在國中那邊也比較近」,伊回答說「好,好」,伊不知道那 間是安平國中還是國小。檢察官提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 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問說「103 年9 月10日13時 27分到15時31分這4 通是否是你跟許慧娟的通話內容」,伊 回答說「是」,檢察官問說「這次有無跟許慧娟買毒品」, 伊答說「有,這次我跟她買海洛因」,檢察官問說「交易地 點、金額」,伊回答說「慶平路上的7-11超商500 元」,檢 察官又問說「這次許慧娟有叫人出來跟你交易嗎」,伊回答 說「譯文上有提到叫我朋友,所以這次是許慧娟叫傅寅青拿 海洛因給我,我錢也是交給傅寅青」,檢察官又問說「譯文 中提到想找你,許慧娟又說一樣是何意思」,伊回答說「我 說想找你是為了要向她買海洛因,許慧娟又說一樣就是問我 是不是要買500 元海洛因的意思」,伊當時有這樣回答檢察 官,伊當時回答說伊要向許慧娟購買毒品,後來是傅寅青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