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79號
TPDV,90,重訴,479,20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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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耀榮、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玖佰肆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
     零伍仟捌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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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