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4年度,10號
TNDM,104,聲判,10,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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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承謙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林松宏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4年度上聲議字第360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 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人以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 於民國104年1月31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797號為不起訴處分 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 署檢察長於104年3月9日,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360號案認 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該再議駁回不起訴處分書於104 年3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揭偵查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收受再議駁回不起訴處分書 後,於104年3月18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上 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松宏前為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功 大學)會計系教師,告訴人即聲請人李承謙前為成功大學會 計系學生。緣聲請人於90年5月間遭同學蕭鈞安毆傷,臉部 多處骨折,一目險近失明,依當時成功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並無適用小過懲處之餘地,被告明知聲請人家長於協調過程 中,均表明不可能不記大過之立場,從未同意或主張以小過 懲處蕭鈞安,竟仍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公務人員登載不 實、業務登載不實等犯意,在其於93年9月22日所製作之「 李承謙案雙方家長協調同意經過說明」文書中,記載「李先 生……並對蕭同學之不當行為主張給予兩小過之處分」等虛 偽事實,此不實內容至今仍由成功大學引用,並不斷對外向 教育部、監察院、行政法院與檢察署提示,持續侵害聲請人 權益及成功大學文書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被告涉有刑法第213 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嫌及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被告於90年9月11日所製作、請求成功大學學務處將蕭鈞 安記小過兩次之簽呈,係由時任成功大學會計系主任之證 人吳清在核可,證人吳清在不可能自我否定,且其與被告 及兇嫌蕭鈞安有緊密裙帶關係,自會陳述違法之小過處分 係雙方家長共識,其明知應屬退學卻僅以小過懲處,未依 法行政,逕行核可,顯無法治觀念,並有道德瑕疵,且證 詞片段殘缺,不復記憶,其證詞無公正性、中立性及完整 性。
(二)證人李漢仁明確否認同意成功大學以小過懲處,被告於90 年9月11日所製作之上開簽呈,於說明中明確記載「李生 家長要求須對揮拳肇事者予以適當懲處,為肅校規」等語 ,即聲請人家長要求成功大學會計系依校規懲處之證明, 並無同意以小過懲處,原處分卻未斟酌上情。而成功大學 於本件傷害案發生時之學生獎懲辦法第10條第5項、第9條 第5項分別明定:「施暴力於他人,嚴重影響校譽或校園 秩序與安寧者,予以退學」、「與他人鬥毆有損校譽者, 予以大過或定期察看」,是本件傷害案並無適用小過懲處 之規定,成功大學會計系顯未依法行政。
(三)自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人與被告於101年2月14日之對話錄音 15分43秒以下之對話內容,已足證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絕 未與蕭鈞安和解,且從未同意僅予兩支小過之懲處。是本 件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之記載,不惟理由 不備,且未依卷內資料詳予認定事實,採證亦違背論理法 則,更與原偵查卷內所呈現證據互相矛盾,自屬適用法則 不當及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事由,爰 依法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四、按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新增第258條之1至之 4所規定之「交付審判制度」,其主要目的在建立對於檢察 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 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 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 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 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 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 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 ,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 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 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 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1年4月2 5日刑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再為避免法官權限之過 度擴張,因而壓縮檢察官之控訴權限,甚至形成法官兼任檢 審角色之「新糾問制」,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 ,應限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質言之,如檢察官係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查該 處分是否符合該條各款之規定;若係依據同法第253條規定 為不起訴處分者,則應審查該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 用之情形。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 院應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 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亦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 規定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 之事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判斷應否起 訴者,即該案件並未存有應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而未到 達起訴門檻時,法院仍應依據現行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 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是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又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 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 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 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 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 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院69年台上字第1531號判決意 旨參照)。
六、聲請人認被告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 務登載不實罪嫌,無非以其指訴、被告製作之「李承謙案雙 方家長協調同意經過說明」文書、證人李漢仁於另案之證述 、被告於90年9月11日所製作簽呈中之「李生家長要求須對 揮拳肇事者予以適當懲處,為肅校規」等語及其所提出之錄 音光碟等為其論據。被告於偵查中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 辯稱:當時有開家長協調會,加害人的父親請對方原諒,伊 當時有問聲請人家長是否讓聲請人出席,聲請人家長表示由 伊代表即可,伊事後有傳真一份資料給聲請人家長確認,伊 是依當時協調結果上簽呈等語。經查:




(一)被告前任教於成功大學,聲請人前於成功大學會計系就讀 ;聲請人於在學中之90年5月25日,遭同學蕭鈞安毆傷, 被告因而邀集聲請人及蕭鈞安雙方之家長進行協調,最後 一次協調之時間為90年9月7日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告 訴人亦為相同之指訴,核與證人即時任成功大學會計系系 主任之吳清在到庭證稱:伊記得有邀集雙方家長協調,因 伊與被告分別為聲請人及蕭鈞安之導師等語相符【見臺南 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2268號偵卷(下稱偵卷)第188、18 9頁】,另證人即聲請人之父李漢仁亦曾於臺南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3090號案件偵查中到庭證稱:伊印象中只有去 過學校2到3次,是在學校的會議桌上有協調,被告叫雙方 到場,還有學校的人員在場,討論這件事等語明確,有該 案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2、153頁);又蕭鈞安 嗣後因此事件,經成功大學於90年9月20日處以小過2次之 懲戒,此有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公告1紙、臺南地檢署102 年度偵續一字第21號起訴書(因蕭鈞安涉犯重傷害未遂罪 提起公訴)在卷可參(見偵卷第9至14、60頁);是上開 諸情,均堪予認定。
(二)聲請人固指稱聲請人之家長並未於協調中,同意校方給予 蕭鈞安2支小過之懲處;惟觀聲請人於93年8月13日所寄發 用以向成功大學陳情之電子郵件內容(見偵卷第57頁), 可知聲請人本人並未實際參與90年9月7日之協調會,此亦 與被告於93年9月22日所書之「李承謙案雙方家長協調同 意經過說明」中「此案於90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2:00 ……在會計系系館63313教師聯誼室進行協調,研議對蕭 鈞安之處分,當時李承謙父親李漢仁先生為避免李生因舊 事重提,遭受情緒上的影響,基於善意保護,而未如本人 及吳清在老師之建議,讓李生參與協調會」之記載相符( 見偵卷第53頁)。則在聲請人未親身參與、聽聞該次協調 會會議經過之情形下,其所指訴之會議內容是否屬實,自 有疑竇。另當時參與協調會之證人吳清在亦到庭證稱:( 問:是否記得當時協調的內容?)就是雙方和解,印象中 雙方有談妥,但是細節我不記得了,因為已經很久等語明 確(見偵卷第188頁反面);被告亦曾於該次協調會後之9 0年7月10日,傳真內容為「李先生:您好,我是承謙的導 師,上週五我們協調的結果,擬記蕭鈞安同學兩次小過, 簽呈已擬定欲呈給校方主管,特傳真乙份給李先生過目, 若有任何問題請來電告知。(06)0000000或(06)00000 00-00000林松宏敬上9/10」之文書予聲請人之父李漢仁; 並於翌日即90年9月11日上呈內容為「主旨:本系大一學



蕭鈞安毆打同班同學李承謙事,請依『學生獎懲辦法』 規定,予以小過兩次之懲處。說明:本系大一學生蕭鈞安 ……因對李承謙先前在BBS上之對話(如附件一、二)不 滿,未給李生解釋之機會,即於教室毆打李生,致使李生 面部嚴重受傷(如附件三),……李生家長對此種校園暴 力極度痛心,經系上全力協調處理後,李生家長答應給肇 事學生自新機會,但又惟恐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故要求肇 事學生蕭鈞安及家長除必須切結悔過道歉外(如附件四、 五),亦要求須對揮拳肇事者予以適當之懲處,為肅校規 ,請依『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記小過兩次」之簽呈予該 校上層主管,此有上開傳真文書及簽呈各1份附卷可參( 見偵卷第52、59頁正、反面)。證人吳清在及被告係基於 教師身分,處理上開校園暴力事件之協調事宜,與聲請人 及蕭鈞安雙方均無特殊利害關係,衡情並無偏頗任何一方 之虞,亦無虛構雙方家長協議內容之必要及動機,況倘雙 方家長並未就蕭鈞安懲處問題達成共識,被告當無傳真前 開文書予聲請人父親之理。是被告辯稱當時雙方家長已就 蕭鈞安懲處問題達成共識等語,即難謂無據。
(三)證人李漢仁雖於臺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3090號案件中 證稱:與對方之協調並未達成任何共識,學校亦是做了裁 決之後才通知伊等語(見偵卷第152至154頁),然審酌證 人李漢仁與聲請人為父子至親,已非無偏頗聲請人之可能 ,自難僅憑其證言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就被告所製作之 上開90年9月11日簽呈中「李生家長對此種校園暴力極度 痛心,經系上全力協調處理後,李生家長答應給肇事學生 自新機會,但又惟恐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故要求肇事學生 蕭鈞安及家長除必須切結悔過道歉外(如附件四、五), 亦要求須對揮拳肇事者予以適當之懲處,為肅校規,請依 『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記小過兩次」全文文義觀之,其 中關於學生家長協調結果之描述,應僅「李生家長對此種 校園暴力……要求須對揮拳肇事者予以適當之懲處」此段 文字,至「為肅校規,請依『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記小 過兩次」等語,應係被告以簽呈製作者之立場所書;且依 上開簽呈內容,亦無從推論雙方家長未於協調中達成共識 之情。聲請人認上開簽呈中「為肅校規」乙語,可證明其 家長不同意要求僅對蕭鈞安處以小過2次云云,應有誤會 。
(四)另經本院勘驗聲請人所提出錄音光碟(勘驗結果詳如附件 所載,該光碟係聲請人於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聲請再議時附於「刑事再議聲請理由補充狀」中所提出,



仍屬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附此說明),被告於與聲請人 之談話中,仍多次表示係根據雙方家長協調結果撰寫懲處 資料,至聲請人所指之15分34秒以下談話內容中,被告係 表示「兩小過之懲處係蕭鈞安提出,聲請人之父並未反對 」等語,仍係重申「協調內容為兩小過」之意,自無從憑 前開對話內容,即認被告有故意於文書上為反於真實之記 載之舉。
七、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訴之 偽造文書犯行。偵查機關依據偵查結果,認為被告所涉偽造 文書犯行,犯罪嫌疑不足,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 款為不起訴處分及同法第258條前段駁回再議聲請,於事實 調查程序及相關事證之評價認定,於法均無不合,復無違背 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聲請人仍以檢察官已為論斷之 事項,再事爭執,並不足採;而本院依職權調閱全卷審核結 果,亦認依現有證據所能證明被告所涉嫌疑,尚不足以跨越 起訴門檻,是本案亦未存有應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理由。聲請 人猶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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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勘驗錄音光碟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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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標的:附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4年度上聲議字 │
│ 第360號偵查卷中「刑事再議聲請理由補充狀」後信 │
│ 封袋內光碟片內之「林松宏102.02.14(15分43秒) │
│ 」錄音檔。 │
│勘驗結果: │
│錄音全長為16分22秒,由錄音內容可知為被告林松宏及聲請人李 │
│承謙之電話對話,對話內容如下: │
李承謙:喂,你好。 │
林松宏:請講。 │
李承謙;請問是林松宏林老師嗎? │
林松宏:我是。 │




李承謙林老師你好,老師我是會計系93級的李承謙、李同學。 │
林松宏:嘿嘿,什麼事嗎? │
李承謙:那因為我最近有收到監察院的一些文件,但是我對裡面 │
│ 的內容,我想說在跟您這邊做請教跟確認。不曉得方不 │
│ 方便呢? │
林松宏:我已經離職了呢!我已經退休了呢! │
李承謙:但是我想說這些東西,還是要跟您,您當初處理您最了 │
│ 解,那您當初也幫助我這邊最多,我想說是不是可以再 │
│ 跟您這邊做請教一下? │
林松宏:喔?請教是可以啦,因為我已經申請退休了,我現在人 │
│ 也已經不在學校了啦! │
李承謙:喔喔,我了解… │
林松宏:是不是請…是不是請… │
李承謙:因為這個事情對我的影響很大啦。 │
林松宏:對。 │
李承謙:那我是想說,對一些細節面,比較不清楚的地方跟老師 │
│ 請教啦。 │
林松宏:喔,這樣子嗎?那你請說。 │
李承謙:老師您當時一直有強調說,就是所謂這個兩支小過的結 │
│ 果是經過雙方家長的同意,但是這個部份我跟我父親這 │
│ 邊確認,我父親他明確跟我告知說,他當時並沒有跟我 │
│ 們系上說同意。他是說請學校說依照規定辦理這樣,所 │
│ 以說,所以說我一直搞不清楚,為什麼當初我們並沒有 │
│ ,就是跟學校確認或簽字同意這樣做,但是學校為什麼 │
│ 會用這樣的方式去處理,所以說這幾年來我一直都放不 │
│ 下這件事情,所以說,我希望老師您可以給我一個解答 │
│ 。 │
林松宏:沒有呀,因為當初、當初雙方家長有來呀。 │
李承謙:對。 │
林松宏:那我是根據你們雙方家長… │
李承謙:對。 │
林松宏:妥協的結果我才去寫那個懲處的那個…那個給學校的簽 │
│ 呈呀! │
李承謙:對對對…但是我父親那時候他回來跟我強調說,他有要 │
│ 求學校依照規定來懲處,但是就是不曉得是不是傳話的 │
│ 過程當中有誤解,所以會變成雙方同意只記兩支小過? │
林松宏:可是我後來有傳真那個,我要處理的事情到家裡去呢, │
│ 到你們家去呢,你們並沒有說這樣不行呀! │
李承謙:我們並沒有收到這份傳真呀! │
林松宏:有啦,有收到這份傳真,我有傳過去,因為現在已經那 │




│ 麼久了,講這個我也沒辦法拿出什麼,當初要送那個懲 │
│ 處,懲處件的時候,我有傳了一份文件到你家去,然後 │
│ 我有請那個你的家長跟我說有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問題 │
│ 我要送出去了。 │
李承謙:但是我們,我跟我的父母親確認,我們並沒有收到這份 │
│ 文件耶!而且我後來再去找相關的類似的文件,我也找 │
│ 不到您所提到這份什麼傳真的…這個文件,如果說我們 │
│ 當時真的有收到這個傳真的話,我們一定會告訴您說… │
│ 我們…(同時說話聽不清楚) │
林松宏:不是不是…承謙… │
李承謙:按照這樣來處理。 │
林松宏:承謙,我現在要告訴你…就是說當初記小過兩支… │
李承謙:是。 │
林松宏:我那個文簽出去了,那你你…那時候還沒畢業,你也知 │
│ 道呀,當初你在學校為什麼不提出來呢? │
李承謙:我剛開始,從我6月,民國90年6月14號的時候,那時候 │
│ 簡新藤(音譯)教授當系主任,他當時就邀請我、還有 │
│ 我的母親還有我的三舅公系主任辦公室去談,談這件 │
│ 事情,他當面跟我說。 │
林松宏:是阿。 │
李承謙:希望記兩支小過,我當面跟他回絕。然後事後他就一直 │
│ 拖延,學校…系…我們系上就一直拖延,那我的父親他 │
│ 當時不只跟學校開過…不只跟學校開過一次協調會議, │
│ 這個事這個您很清楚,有一次您讓我去…(同時說話聽 │
│ 不清楚) │
林松宏:不是不是,那個承謙… │
李承謙:那一天我們一樣還有繼續再開協調會議呀!當時…(同 │
│ 時說話聽不清楚) │
林松宏:不是,承謙,我要跟你講喔… │
李承謙:對。 │
林松宏:記兩支小過不是我能決定的啦,我只是根據協調結果下 │
│ 一個文案而已啦! │
李承謙:是…對對對… │
林松宏:所以我的意思是… │
李承謙:所以是學務長他那邊的問題呀,但是我後來跟教育部還 │
│ 有監察院反應,他們都一直說我們系上、系上明確說明 │
│ 說雙方家長協調同意這樣的一個結果,但是我的父親並 │
│ 沒有同意、同意這樣的懲處結果。連同意兩個字都沒有 │
│ 講出口,對呀!那我就覺得很納悶,那現在到底是癥結 │
│ 點在哪裡?到底是學務處那邊的問題,還是我們系上的 │




│ 問題? │
林松宏:現在你講這些,已經經過那麼多年,大家也都沒有記憶 │
│ 了啦!我現在的意思說,當初先處兩支小過,記那個打 │
│ 你的那個同學兩支小過,那你那時候還在學校嘛… │
李承謙:是。 │
林松宏:那如果你對這個案子,你不同意的話,你當初為什麼沒 │
│ 有再提起任何的一些……一些相關的事證呢? │
李承謙:我有提出來呀,我有提出來呀!…(同時說話聽不清楚) │
林松宏:對啊…你那時候就應該… │
李承謙:我90年、92年、93年都提過,可是學校都不處理呀!我 │
│ …我所表達的意見都有書面的記錄呀!而且剛開始一剛 │
│ 開始是簡新藤教授他希望說把事情留在系所裡面處理, │
│ 我當面跟他說我不同意啊!而且我們後續,這個事情發 │
│ 生之後,後續開了好幾次的協調會議,這個您應該不會 │
│ 忘記吧,而且開協調會的時候,我父親都從來都沒有同 │
│ 意學校、學校只記小過這樣的懲處方式,當時還有一次 │
│ 開協調會議對方的家長說希望不要記大過,我父親當面 │
│ 表示說不可能不記大過,那我就不曉得為什麼、為什麼 │
│ 這個事情一直壓在我們系所裡面,而不是直接送獎懲委 │
│ 員會那邊去?那我這邊就想要跟…因為老師您當初處理 │
│ 這件事情您最清楚,所以說我就想說跟您、要跟您確認 │
│ 一下,我們到底有沒有達成故樣的協議?因為我看… │
林松宏:就就就… │
李承謙:這個文喔,他有點在玩文字遊戲,他也沒有說雙方家長 │
│ 同意,他只是說,系所協調,然後…然後…學務處尊重 │
│ 會計系的協調結果,然後記兩支小過,他也沒有寫同意 │
│ 兩個字,那我就想說,是不是可以請老師,可以發揮這 │
│ 樣的一個…一個道德的勇氣,可以協助我們這邊來跟學 │
│ 校這邊明確說明說我們的確是沒有同意,當時是有這樣 │
│ 談,有這樣的協議,但是我們並沒有同意呀! │
林松宏:這麼久的事情,我也沒有什麼印象了嘛!那當初、當初 │
│ 簽出去你們都沒有提出其他的看法呀! │
李承謙:也不是說你簽出去有提出什麼看法,我們當時並不知道 │
│ 學校什麼時候要記懲處,我5月25號、民國90年5月25號 │
│ 受傷之後,整整拖了快4個多月完全沒有下文,那中間 │
│ 開了,我記得清清楚楚,有4次的協調會議,這個日期 │
│ 我都記得很清楚,那過程當中,我曾經參加過一次就是 │
│ 6月14號,簡新藤教授他直接找我還有我的家長去協調 │
│ ,我當面跟她說我拒絕。在懲處之前,我已經表示我拒 │
│ 絕了,我希望說他可以依照校規來處理,但是系上不理 │




│ 會我呀,但是、啊你、老師你現在還說,就是說,記過 │
│ 之後我們並沒有表達不一樣的意見,那我是覺得,這樣 │
│ 比較說不通啦!一剛開始,您懲處之前我就拒絕啦!懲 │
│ 處後,我還要需要再拒絕一次嗎?我只是希望老師您、 │
│ 您…您可以給我一個比較確定的答案說,我到底有沒有 │
│ 、我的家長到底有沒有同意學校這樣做?如果說… │
林松宏:我已經沒有印象了,那麼久的事情…我現在沒有印象了 │
李承謙:所以老師您也忘記雙方家長有沒有協調同意這樣的一個 │
│ 情形嗎? │
林松宏:因為當初沒有先書面文件嘛!你們雙方家長沒有先書面 │
│ 文件吧! │
李承謙:對。 │
林松宏:那現在再講什麼都是各執一詞嘛! │
李承謙:對。 │
林松宏:現在你說沒有,那對方說有,你要叫我怎麼說?因為現 │
│ 在那麼久了也沒有任何證據啊!你現在說沒有,對方說 │
│ 有,那這種事情我也沒有辦法說有沒有呀?我…我只能 │
│ 說我沒有印象了! │
李承謙:所以說老師當時的一個懲處結果您是不記得的? │
林松宏:當時的懲處結果是有協議要記兩小過。 │
李承謙:對,但是…(聲音重疊聽不清楚) │
林松宏:但、但是這兩小過… │
李承謙:但是雙方有無同意這部分,您是不記得的? │
林松宏:兩小過我是記得的!當初就是協調兩小過啊。 │
李承謙:對對對…(聽不清楚) │
林松宏:那你爸爸有沒有同意我不知道啊! │
李承謙:那老師,當時還有哪幾個教師在現場?我想說:是不是 │
│ 另外再跟他們做請教,您還記得嘛?當時應該是雙方家 │
│ 長,那還有老師您、還有當時應該是新任系主任是吳清 │
│ 在主任,那還有…(聽不清)教師… │
林松宏:對啊 │
李承謙:…教師 │
林松宏:就是當初的吳主任呀、就是那個新任的吳主任呀! │
李承謙:喔…了解,所以說現場就是大概這4位人員在現場? │
林松宏:因為當初、當初你在樓下嘛!當初你有來,我有跟你爸 │
│ 爸講… │
李承謙:是 │
林松宏:我有跟你爸爸講說,請承謙列席,你爸爸說不需要嘛… │
李承謙:我父親他並沒有這樣跟我講啊! │
林松宏:有呀,你爸爸…當初開會之前我有跟你爸爸說承謙是不 │




│ 是在下面?如果承謙在下面,請他上來、請他列席來談 │
│ 會比較清楚。但你爸爸就說不需要啦!那個…承謙他這 │
│ 個事情他不會談啦,你爸爸的意思是說:他來代表你的 │
│ 意見就可以了,所以當初就是…就是…我覺得整個程序 │
│ 上,就是這邊有瑕疵啦!因為你本人沒有在場。 │
李承謙:其實我後來我翻很多過去的文件,我後來請學校學務處 │
│ ,請他們指明說當時記兩小過所依照的成功大學學生獎 │
│ 懲要點的哪一項、哪一項規定…就哪一款、哪一款哪一 │
│ 項哪一個要點點出來,但是他們到現在一樣寫不出來呀 │
│ ! │
林松宏:這也有呀!當初、當初我就是協調完了以後,對不對, │
│ 協調完了以後,他們對方有提出兩小過啊,你爸爸當初 │
│ 並沒有拒絕呀!你爸爸並沒有說兩小過堅持拒絕呀,妳 │
│ 爸爸並沒有說呀!啊我是跟你爸爸說:這個事情是不是 │
│ 希望讓當事人列席會比較好?我那時候知道你在樓下呀 │
│ ,你爸爸在樓上,你在樓下。 │
李承謙:當時是你提出來說要記兩支小過?那… │
林松宏:我我我…沒…不是不是,承謙你誤會了,要記怎麼樣, │
│ 我都沒有權利去說要怎麼做… │
李承謙:是。 │
林松宏:我只是根據當初大家協調的一個結果,我去寫那一份懲 │
│ 處的懲處的那個資料, │
李承謙:是。 │
林松宏:就這樣子而已。那當初要記大過、記兩小過是你們協調 │
│ 出來的啊!那現在、現在…(被打斷) │
李承謙:所以老師您的印象就是當時這所謂兩小過協調是我的家 │
│ 長跟對方家長協調出來的結果? │
林松宏:對呀。 │
李承謙:但是您並沒有、並沒有印象說我父親到底有沒有說同意 │
│ 、同不同意記兩支小過? │
林松宏:理論上是同意,不然怎麼會有那個結果?理論上是大家 │
│ 有談過這個問題呀!才會寫那樣子,不然我憑什麼去寫 │
│ 兩小過?所以你現在再回溯說當初是一個什麼樣的情況 │
│ 、那個那麼久了我也記不得,我只記得說,當初的結果 │
│ ,是根據雙方的協調的依據,我去寫那個…懲處的報告 │
│ 。 │
李承謙:是。那... │
林松宏:那所以我現在回想回來,意思就是說… │
李承謙:因為我父親他每一次去開、去跟學校開所謂的這個協調 │
│ 會議,後來,事後他都有跟我說怎麼跟學校表達,他不 │




│ 只一次跟學校說:不可能不記大過!啊您當時,而且他 │
│ 自己也知道自己的子女在學校遭受什麼樣的攻擊什麼樣 │
│ 的暴力事件,當時我的臉碎得一塌糊塗,我的臉斷成好 │
│ 幾塊,他怎麼可能又同意同意學校只記兩支小過?而且 │
│ 當時我們並沒有達成和解呀,為什麼我們會同意?這個 │
│ 邏輯就說不過去了。 │
林松宏:不是…承謙,你們怎麼達成和解我並不知道呀!你們私 │
│ 下中間怎麼去你家達成和解,這個事情我並不清楚啊! │
李承謙:我們到現在都沒有和解喔!所以說,我們既然沒有和解 │
│ ,為什麼我們家長怎麼可能在現場說只記兩支小過就可 │
│ 以? │
林松宏:那你當初有異議的話你再提出來?為什麼都沒提呢? │
李承謙:我後來有提啊,只是…只是學校告訴我,這個有一份簽 │
│ 呈學校後來寄給我,說已經懲處過的事情,除非有新事 │
│ 證,要不然…要不然不能再重行審查。就是這樣,我這 │
│ 邊有一份書面文件學校給我的呀,就代表我在學校我已 │
│ 經提了不只一次呢!超過三次都有啊,只是學校不想理 │
│ 我呀!而且學校在懲處,所謂的小過懲處之前,我也跟 │
│ 當時的系主任簡新藤主任,我已經告訴他:我並不同意 │
│ 呀!而且… │
林松宏:那你在…那你… │
李承謙:那時我家人在現場,他們也可以做證呀! │
林松宏:那你如果…那你現在…我是建議你如果要用,就從法律 │
│ 面去弄呀! │
李承謙:是是是。 │
林松宏:你就從法律實質面去處理。 │
李承謙:只是…只是說如果我要走法律途徑的話,可能這一點到 │
│ 時候,對方的家長他一定會說當時就怎麼樣的同意這樣 │
│ 呀!所以我這邊就希望老師您可以協助我,可以站在我 │
│ 們被害者的角度,協助我們這邊啊! │
林松宏:我也沒辦法怎麼協助你呀,我就是實話實說啊。當初當 │
│ 初…當初… │
李承謙:當初老師您也不太確定說(此處時間為15:34)當時我 │
│ 們這邊到底有沒有表示同意或是簽字什麼之類的,所以 │
│ 你這邊也不能確定? │
林松宏:當初我的…我當初的認知,是蕭均安他爸爸提出要記兩 │
│ 小過,你爸爸並沒有反對。 │
李承謙:但是他有沒有同意? │
林松宏:那我不曉得,我沒有印象啦!他並沒有說兩小過不行啊 │
│ ,你不能送出去啊! │




李承謙:所以說所以說… │
林松宏:當初並沒有這樣講嘛! │
李承謙:所以說… │
林松宏:那當初… │
李承謙:所以說…當時協調會說…就是提出這兩小過這個結論, │
│ 我們這邊… │
林松宏:兩小過是對方提的啦。 │
李承謙:我們這邊有沒有同意您.您這邊就比較沒印象了。 │
林松宏:我沒有印象啦…但是…但是我那個文…我、我、我…( │
│ 錄音至此處突然中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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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