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謝美紅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聰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103年度易第1232號、103年度偵10198
、16684、17270、17894號),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8日,遭左營分局持搜 索票搜索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工廠,並當場查扣 49箱嫩汁豬柳條,當時警方將該等查扣之物交由聲請人代為 保管。由於上述49箱嫩汁豬柳條為易於腐爛之物,故需以冷 藏之方式保管,故聲請人暫借華成食品有限公司之冷凍庫保 管。然因華成食品有限公司冷凍保存上述49箱嫩汁豬柳條需 要鉅額之電費並佔據冷凍庫大幅空間,又因上述49箱嫩汁豬 柳條均已過一年保存期,全部面臨即將腐壞而需丟棄之處境 ,再加上鈞院已有採樣送檢驗,故現在上述49箱嫩汁豬柳條 已無任何保存之實益,而需處分丟棄或拿去養豬場作飼料。 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40、141、142條之規定,裁定准予拍賣 之,保管其價金,或直接裁定發還由聲請人自行處分等語。二、按得沒收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拍賣 之,保管其價金。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 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 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1 4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所指之扣押物須「有喪 失毀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或「無留存之必要者」始得予以 拍賣或發還。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扣押物即49箱嫩汁豬柳 條雖因已過一年保存期限而恐無法再食用,但既可以冷凍方 式保存,顯尚無喪失毀損之虞。又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物應予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復定有明文。扣案 49箱嫩汁豬柳條如將來經法院認定屬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之物,即應予宣告沒收,自不得發還聲請人。末查,因本案 尚未終結,扣案49箱嫩汁豬柳條亦屬證物之一,是否尚需再 採樣檢驗亦未能確定,故尚不宜將其拍賣而保管其價金。從 而,依前揭說明,即無由為發還之諭知,聲請人之聲請難認 正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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