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24號
TPDV,90,重訴,424,200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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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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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