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繼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三
年度聲沒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任天堂註冊商標電子遊戲機壹台沒收。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繼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以101 年 度偵字第1416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仿冒任天堂 註冊商標電子遊戲機1 台,經鑑定結果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2年3月12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4167號為緩起訴處 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 分署檢察長於102年4月12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387號處分 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02年4月12日起算, 至103年4月11日期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1年度偵字第14167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 慧財產分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387號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 案仿冒任天堂註冊商標電子遊戲機1 台,經鑑定結果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意見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