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22號
TPDV,90,重訴,422,200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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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吳鴻瑧
  被   告 中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肆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
            書記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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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