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03號
TPDV,90,重訴,403,200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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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梧榮
  訴訟代理人 葉惠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
     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伍拾
     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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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