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梧榮
訴訟代理人 葉惠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
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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