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02號
TPDV,90,重訴,402,200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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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梧榮
  訴訟代理人 葉惠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
   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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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