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4年度,47號
TNDM,104,簡附民,47,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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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
附民原告  陳正和
附民被告  李宏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簡字第1151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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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