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浿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9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浿筑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浿筑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 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猶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一0四 年三月六、七日左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九十七年 九月二十五日),在臺南市火車站前,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八二二-○○○○○○○○○○○○ 0六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郵局帳號七00-○○○○○○○○○○○○○○號( 下稱永康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身分證件影本 ,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AYA」之成年女子使用 。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輾轉取得上開二帳戶後,即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一0四年三月十三日 十三時五分許,撥打電話予邱秀,誆稱為邱秀堂妹,因積欠 他人債款,需資金週轉,向邱秀借款新臺幣(下同)十五萬 元,致邱秀陷於錯誤,請其子曾國耿依指示於同日十六時三 十四分許,至新北市板橋區八甲郵局匯款十五萬元至張浿筑 上揭永康郵局帳戶中。㈡於一0四年三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 三分許,撥打電話予洪筱翔,佯稱為露天拍賣商家,因先前 洪筱翔在拍賣網頁訂貨,服務人員疏忽,誤勾為訂購了十二 筆相同商品,因扣款帳戶餘額不足,無法取消,請洪筱翔至 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更正,致洪筱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嗣後 同日某時,至雲林縣斗六市○○路○○號臺灣銀行,轉帳一 萬零二百七十四元至張浿筑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㈢又 於一0四年三月十四日十五時二十分許,撥打電話予王硯婷 ,謊稱王硯婷於網路購物時,付款方式勾選有誤,需至自動 櫃員機前操作更正,致王硯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十六 時八分許,至南投縣埔里鎮○○路○○○號便利超商內,轉 帳二萬零四百三十三元至張浿筑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中。 ㈣再於一0四年三月十四日十六時,許撥打電話予許哲銘, 偽稱許哲銘日前在網路上訂購行動電話,誤下標訂購十二支
同款手機,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致許哲銘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同日十六時十四分許,至新竹縣湖口鄉安宅四街與 光復東路口之全家便利超商,轉帳九千四百五十六元至張浿 筑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㈤復又於一0四年三月十四日十九 時十分,許撥打電話予戴忠霖,佯稱因網路購物時操作有誤 ,將導致持續扣款,需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更正,致戴忠霖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十九時四十三分許,至臺南市○○ 區○○里○○路○段○○○號統一便利超商,轉帳九千四百 十二元至張浿筑前揭中國信託帳戶中。迨邱秀、洪筱翔、王 硯婷、許哲銘、戴忠霖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浿筑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㈡、證人即被害人邱秀、洪筱翔、王硯婷、許哲銘、戴忠霖等人 於警詢之指訴。
㈢、被害人邱秀提供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 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檢警調單位/警察機關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一紙 附卷(被害人邱秀部分,詳警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五頁)可稽 。
㈣、被害人洪筱翔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內頁影本、雲林縣警察局 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 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及詐騙電話斷話申請 表、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一紙存卷(被害人洪筱翔部分,詳警卷 第二八頁至第三五頁)可參。
㈤、被害人王硯婷提供之埔里第三市場郵局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 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各一紙在卷(被害人王硯婷部分,詳警卷第三八頁、第三 九頁、第四一頁、第四二頁)可憑。
㈥、被害人許銘哲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一紙存卷(被害人許銘哲部分, 詳警卷第四六頁至第五二頁)足參。
㈦、被害人戴忠霖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明細表、 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 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一紙存卷(被害人戴忠霖部分,詳警卷第五五頁至第六二頁 )足稽。
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一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南營 字第○○○○○○○○○○號函檢送之上開永康郵局帳戶查 詢六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一0四年四月九日中信銀字第○○○○○○○○○○ 三九二三號函檢送之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一份附卷( 詳警卷第六三頁至第六八頁)足按。
三、被告提供上開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AYA」之女子,及前揭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因 尚無證據顯示其為兒童或少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認定之 原則,應認均係成年人,先予敘明。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 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 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 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0九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0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 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最 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六號判決要旨參照)。是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 供助力,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張浿筑除提供上開二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外,既無事證足資證明其與該集團成年成員所實施 之詐欺行為間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不足以認定與該 集團成年成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該詐欺集團成人成員對於 被害人邱秀、洪筱翔、王硯婷、許哲銘及戴忠霖五人實施詐 欺取財犯行,致被害人邱秀、洪筱翔、王硯婷、許哲銘及戴 忠霖五人因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核係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故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幫 助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被告同時地一次交付上開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欺被 害人邱秀、洪筱翔、王硯婷、許哲銘及戴忠霖五人,乃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從一重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無刑案前科紀 錄,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堪認其品性尚佳 ,並兼衡其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生活狀況、犯罪手段、 所為幫助犯行助長不法詐欺犯罪之氣焰,為害忠厚之社會大 眾及金融經濟,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後犯罪集團成員 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對於社會治安所生危害非輕, 且被告尚未與被害人邱秀、洪筱翔、王硯婷、許哲銘及戴忠 霖五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然幫助詐欺所得之金額非鉅,及 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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