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1206號
TNDM,104,簡,1206,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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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佩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佩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佩芬與他案被告洪明山,共同謀議並由洪明山擔任 冰原有限公司(下簡稱冰原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於冰原公 司設立登記時未實際收足股款部分,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 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公司負責 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214 條二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 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最高法 院9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以一個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處斷。
三、又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 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 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 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171號判決 意旨參照)。核被告葉佩芬販賣冰原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 票之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 告如附表所示屢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各應成立接續犯(最高法院86 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既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 後再交付他人為方式,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 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 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2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此重合 部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 罪處斷。又被告與他案被告洪明山之人就上開二件之犯罪事 實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 前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 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查被告本案之前無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爰審酌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設立公司 以上開方式辦理登記,影響國家對於公司行號之監督管理, 惟尚無重大危害社會經濟秩序之情形,然將公司統一發票販 賣他人以開立不實之發票,進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紊 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其行為殊不足取。 本院衡及被告目的、犯罪動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社會經濟危害程度尚非重大等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㈠冰原公司於96年9、10月間開立發票明細┌──┬────────┬────┬──────┬─────┐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張數│ 進項金額│ 扣抵稅額│
├──┼────────┼────┼──────┼─────┤
│ 1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12張│ 1,103,150元│ 55,157元│
└──┴────────┴────┴──────┴─────┘
㈡冰原公司於96年11、12月間開立發票明細┌──┬────────┬────┬──────┬─────┐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張數│ 進項金額│ 扣抵稅額│
├──┼────────┼────┼──────┼─────┤
│ 1 │商象有限公司 │ 1張│ 71,400元│ 3,570元│
├──┼────────┼────┼──────┼─────┤
│ 2 │自在茶有限公司 │ 1張│ 159,000元│ 7,950元│
├──┼────────┼────┼──────┼─────┤
│ 3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13張│ 1,498,737元│ 74,936元│
├──┼────────┼────┼──────┼─────┤
│合計│ │ 15張│ 1,729,137元│ 86,456元│
└──┴────────┴────┴──────┴─────┘
㈢冰原公司於97年1、2月間開立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張數│ 進項金額│ 扣抵稅額│
├──┼────────┼────┼──────┼─────┤
│ 1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39張│ 1,211,454元│ 60,572元│




└──┴────────┴────┴──────┴─────┘
㈣冰原公司於97年3月間開立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張數│ 進項金額│ 扣抵稅額│
├──┼────────┼────┼──────┼─────┤
│ 1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7張│ 608,000元│ 30,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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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在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冰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