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85
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昭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附表編號2至編號6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昭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 1、5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 犯罪方法(其中附表編號5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 取顏永信、許天賜所有如附表編號1、5所示財物得逞。嗣因 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查獲經過而查悉上情。 ㈡陳昭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分 別於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如 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犯罪方法,分別毀損李南譜、朱幸 娟、吳偉鴻所有如附表編號2、4、6所示物品,足生損害於 上開三人,並徒手竊取上開三人所有如附表編號2、4、6所 示財物得逞。嗣因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查獲經過而查 悉上情。
㈢陳昭廷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 罪時間、犯罪地點,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方法,毀損 林玉珠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足生損害於林玉珠。嗣 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查獲經過而查悉上情。
㈣案經顏永信、李南譜、林玉珠、朱幸娟、吳偉鴻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訊據被告陳昭廷對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之㈠至一之㈢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分別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 號6之「證據資料」欄所列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自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是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陳昭廷就前揭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即如附表編號 1、5所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就前揭犯
罪事實一之㈡所為(即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係犯刑 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又其持隨手撿拾之路旁石塊或磚塊毀損車窗玻璃,意在行 竊車內財物,本諸同一犯罪目的計畫行為,是其分別所犯上 開二罪,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 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就前揭 犯罪事實一之㈢所為(即如附表編號3所示),係犯刑法第3 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查被告陳昭廷前於民國102年間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 82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62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二案經裁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經入監執行部分徒刑後於103年6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 故意再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五罪,均為累犯,均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6所示六罪,均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
㈡爰審酌被告陳昭廷曾有多次毒品、竊盜等前科,素行非佳, 不思以正途取財,復再竊取他人財物,又任意毀損他人物品 ,且為達行竊目的任意毀損他人物品,無視他人之財產權, 本次犯行達六次之多,惡性非輕,犯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及 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害,惟另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 ,尚有悔意,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 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並分 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354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104年度審簡字第250號刑事簡易判決附表┌─────────────────────────────────────────┐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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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所竊│被│查 獲 經 過│主文(罪名及宣告│
│號│ │ │取物品、數量及│害│ │刑) │
│ │ │ │價值(新臺幣)│人│ │ │
├─┼────┼───────┼───────┼─┼───────┼────────┤
│1 │103年3月│臺南市安南區安│陳昭廷基於意圖│顏│經顏永信報警處│陳昭廷犯竊盜罪,│
│︵│28日19時│和路一段121號 │為自己不法所有│永│理,員警調閱案│,處有期徒刑貳月│
│起│17分許至│前。 │之犯意,於左列│信│發地點週遭監視│,如易科罰金,以│
│訴│19時30分│ │犯罪時間,騎乘│︵│器過濾分析,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書│許間之某│ │車牌號碼000-00│告│循線查悉上情。│壹日。 │
│犯│時許。 │ │T號普通重型機 │訴│ │ │
│罪│ │ │車,行經左列犯│人│ │ │
│事│ │ │罪地點,見顏永│︶│ │ │
│實│ │ │信所使用之車牌│ │ │ │
│一│ │ │號碼OSJ-055號 │ │ │ │
│之│ │ │普通重型機車腳│ │ │ │
│㈠│ │ │踏板處有1本MAT│ │ │ │
│︶│ │ │LAB-電腦應用程│ │ │ │
│ │ │ │式專書(價值70│ │ │ │
│ │ │ │0元)及威心捲 │ │ │ │
│ │ │ │零食(價值100 │ │ │ │
│ │ │ │元),無人看守│ │ │ │
│ │ │ │認為有機可趁,│ │ │ │
│ │ │ │徒手竊取上開財│ │ │ │
│ │ │ │物,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陳昭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警卷第2-7 │ │
│ │ │ 頁、偵卷第24頁反面-第26頁反面、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91 │ │
│ │據│ 號卷第24-28頁)。 │ │
│ │ │⒉證人即告訴人顏永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第8頁-第8頁反 │ │
│ │資│ 面)。 │ │
│ │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料│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17、23頁)。 │ │
│ │ │⒋被告行竊時之監視錄影翻拍擷取連續畫面6張(見警卷第34-36│ │
│ │ │ 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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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年11 │臺南市安南區府│陳昭廷基於意圖│李│經李南譜報警處│陳昭廷犯竊盜罪,│
│︵│月5日0時│安路四段34巷45│為自己不法所有│南│理,員警調閱案│,累犯,處有期徒│
│起│許至6時4│弄27號前。 │及毀損他人物品│譜│發地點週遭監視│刑叁月,如易科罰│
│訴│0分許間 │ │之犯意,於左列│︵│器過濾分析,而│金,以新臺幣壹仟│
│書│之某時許│ │犯罪時間,騎乘│告│循線查悉上情。│元折算壹日。 │
│犯│。 │ │車牌號碼000-00│訴│ │ │
│罪│ │ │K號(起訴書誤 │人│ │ │
│事│ │ │載為610-HCT號 │︶│ │ │
│實│ │ │)普通重型機車│ │ │ │
│一│ │ │,行經左列犯罪│ │ │ │
│之│ │ │地點,持隨手撿│ │ │ │
│㈡│ │ │拾之路旁磚塊,│ │ │ │
│︶│ │ │打破李南譜停放│ │ │ │
│ │ │ │上址處之車牌號│ │ │ │
│ │ │ │碼2M-0525號自 │ │ │ │
│ │ │ │用小客車右前車│ │ │ │
│ │ │ │窗玻璃,足以生│ │ │ │
│ │ │ │損害於李南譜,│ │ │ │
│ │ │ │旋即徒手竊得車│ │ │ │
│ │ │ │內價值130元之 │ │ │ │
│ │ │ │衛星導航遮陽蓋│ │ │ │
│ │ │ │得逞。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陳昭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警卷第2-7 │ │
│ │ │ 頁、偵卷第24頁反面-第26頁反面、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91 │ │
│ │據│ 號卷第24-28頁)。 │ │
│ │ │⒉證人即告訴人李南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4頁- │ │
│ │資│ 第14頁反面、偵卷第23頁反面-第26頁反面)。 │ │
│ │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料│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21、28頁)。 │ │
│ │ │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32 │ │
│ │ │ 頁)。 │ │
│ │ │⒌現場暨車損照片4張(見警卷第46-47頁)。 │ │
│ │ │ │ │
├─┼─┴──┬───────┬───────┬─┬───────┼────────┤
│3 │103年12 │臺南市安南區府│陳昭廷基於毀損│林│經林玉珠報警處│陳昭廷犯毀損他人│
│︵│月25日17│安路四段185巷 │他人財物之犯意│玉│理,員警調閱案│物品罪,累犯,處│
│起│時許。 │口前。 │,於左列犯罪時│珠│發地點週遭監視│有期徒刑肆月,如│
│訴│ │ │間,騎乘車牌號│︵│器過濾分析,而│易科罰金,以新臺│
│書│ │ │碼137-BDK號( │告│循線查悉上情。│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 │起訴書誤載為 │訴│ │。 │
│罪│ │ │610-HCT號)普 │人│ │ │
│事│ │ │通重型機車,行│︶│ │ │
│實│ │ │經左列犯罪地點│ │ │ │
│一│ │ │,持隨手撿拾之│ │ │ │
│之│ │ │路旁磚塊,打破│ │ │ │
│㈢│ │ │毀損林玉珠停放│ │ │ │
│︶│ │ │上址處之車牌號│ │ │ │
│ │ │ │碼1938-E7號自 │ │ │ │
│ │ │ │用小客車前擋風│ │ │ │
│ │ │ │玻璃及後車頂處│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 │ │ │
│ │ │ │林玉珠。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陳昭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警卷第2-7 │ │
│ │ │ 頁、偵卷第24頁反面-第26頁反面、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91 │ │
│ │據│ 號卷第24-28頁)。 │ │
│ │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5-16 │ │
│ │資│ 頁、偵卷第23頁反面-第26頁反面)。 │ │
│ │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料│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22、27頁) │ │
│ │ │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33 │ │
│ │ │ 頁)。 │ │
│ │ │⒌現場暨車損照片3張(見警卷第48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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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12 │臺南市安南區安│陳昭廷基於意圖│朱│經朱幸娟報警處│陳昭廷犯竊盜罪,│
│︵│月26日17│豐一街12號前。│為自己不法所有│幸│理,員警調閱案│累犯,處有期徒刑│
│起│時許發現│ │及毀損他人物品│娟│發地點週遭監視│肆月,如易科罰金│
│訴│前某日20│ │之犯意,於左列│︵│器過濾分析,而│,以新臺幣壹仟元│
│書│、21時許│ │犯罪時間,騎乘│告│循線查悉上情。│折算壹日。 │
│犯│。 │ │車牌號碼000-00│訴│ │ │
│罪│ │ │K號(起訴書誤 │人│ │ │
│事│ │ │載為610-HCT號 │︶│ │ │
│實│ │ │)普通重型機車│ │ │ │
│一│ │ │,行經左列犯罪│ │ │ │
│之│ │ │地點,持隨手撿│ │ │ │
│㈣│ │ │拾之路旁石塊,│ │ │ │
│︶│ │ │打破朱幸娟停放│ │ │ │
│ │ │ │上址處之車牌號│ │ │ │
│ │ │ │碼1458-K5號自 │ │ │ │
│ │ │ │用小客車右前車│ │ │ │
│ │ │ │窗玻璃,足以生│ │ │ │
│ │ │ │損害於朱幸娟,│ │ │ │
│ │ │ │旋即徒手竊得車│ │ │ │
│ │ │ │內價值1,000元 │ │ │ │
│ │ │ │之衛星導航1臺 │ │ │ │
│ │ │ │得逞。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陳昭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警卷第2-7 │ │
│ │ │ 頁、偵卷第24頁反面-第26頁反面、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91 │ │
│ │據│ 號卷第24-28頁)。 │ │
│ │ │⒉證人即告訴人朱幸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第9-10頁)。 │ │
│ │資│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卷第31頁)。│ │
│ │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料│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18、24頁)。 │ │
│ │ │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29 │ │
│ │ │ 頁)。 │ │
│ │ │⒍現場暨車損照片2張(見警卷第37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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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12 │臺南市安南區郡│陳昭廷基於意圖│許│經許天賜報警處│陳昭廷犯竊盜罪,│
│︵│月28日5 │安路六段55巷18│為自己不法所有│天│理,員警調閱案│累犯,處有期徒刑│
│起│時55分許│0號前。 │之犯意,於左列│賜│發地點週遭監視│肆月,如易科罰金│
│訴│前某日23│ │犯罪時間,騎乘│ │器過濾分析,而│,以新臺幣壹仟元│
│書│、24時許│ │車牌號碼000-00│ │循線查悉上情。│折算壹日。 │
│犯│。 │ │K號(起訴書誤 │ │ │ │
│罪│ │ │載為610-HCT號 │ │ │ │
│事│ │ │)普通重型機車│ │ │ │
│實│ │ │,行經左列犯罪│ │ │ │
│一│ │ │地點,持隨手撿│ │ │ │
│之│ │ │拾之路旁磚塊,│ │ │ │
│㈤│ │ │打破許天賜停放│ │ │ │
│︶│ │ │上址處之車牌號│ │ │ │
│ │ │ │碼7653-JE號自 │ │ │ │
│ │ │ │小客貨車左前車│ │ │ │
│ │ │ │窗玻璃(毀損部│ │ │ │
│ │ │ │分未據告訴),│ │ │ │
│ │ │ │旋即徒手竊得車│ │ │ │
│ │ │ │內價值3,000元 │ │ │ │
│ │ │ │之衛星導航1臺 │ │ │ │
│ │ │ │(廠牌:GONAV │ │ │ │
│ │ │ │)得逞,變賣50│ │ │ │
│ │ │ │0-800元花用殆 │ │ │ │
│ │ │ │盡。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陳昭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警卷第2-7 │ │
│ │ │ 頁、偵卷第24頁反面-第26頁反面、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91 │ │
│ │據│ 號卷第24-28頁)。 │ │
│ │ │⒉證人即被害人許天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1頁- │ │
│ │資│ 第11頁反面、偵卷第24頁-第26頁反面)。 │ │
│ │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料│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19、25頁)。 │ │
│ │ │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 │ │
│ │ │ 30頁)。 │ │
│ │ │⒌現場暨車損照片6張(見警卷第38-40頁)。 │ │
│ │ │⒍被告行竊及毀損時之監視錄影翻拍擷取連續畫面5張(見警卷 │ │
│ │ │ 第41-43頁)。 │ │
│ │ │ │ │
├─┼─┴──┬───────┬───────┬─┬───────┼────────┤
│6 │104年1月│臺南市安南區國│陳昭廷基於意圖│吳│經吳偉鴻報警處│陳昭廷犯竊盜罪,│
│︵│4日3-4時│安街210巷23號 │為自己不法所有│偉│理,員警調閱案│累犯,處有期徒刑│
│起│許。 │前。 │及毀損他人物品│鴻│發地點週遭監視│肆月,如易科罰金│
│訴│ │ │之犯意,於左列│︵│器過濾分析,而│,以新臺幣壹仟元│
│書│ │ │犯罪時間,騎乘│告│循線查悉上情。│折算壹日。 │
│犯│ │ │車牌號碼000-00│訴│ │ │
│罪│ │ │K號(起訴書誤 │人│ │ │
│事│ │ │載為610-HCT號 │︶│ │ │
│實│ │ │)普通重型機車│ │ │ │
│一│ │ │,行經左列犯罪│ │ │ │
│之│ │ │地點,持隨手撿│ │ │ │
│㈥│ │ │拾之路旁石塊,│ │ │ │
│︶│ │ │打破吳偉鴻停放│ │ │ │
│ │ │ │上址處之車牌號│ │ │ │
│ │ │ │碼6W-8102號自 │ │ │ │
│ │ │ │用小客車左前車│ │ │ │
│ │ │ │窗玻璃,足以生│ │ │ │
│ │ │ │損害於吳偉鴻,│ │ │ │
│ │ │ │旋即徒手竊得車│ │ │ │
│ │ │ │內價值1,500元 │ │ │ │
│ │ │ │之行車紀錄器1 │ │ │ │
│ │ │ │臺(廠牌:Vehi│ │ │ │
│ │ │ │cle Blackbox │ │ │ │
│ │ │ │DVR)得逞,變 │ │ │ │
│ │ │ │賣500花用殆盡 │ │ │ │
│ │ │ │。 │ │ │ │
│ ├─┬──┴───────┴───────┴─┴───────┤ │
│ │證│⒈被告陳昭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警卷第2-7 │ │
│ │ │ 頁、偵卷第24頁反面-第26頁反面、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91 │ │
│ │據│ 號卷第24-28頁)。 │ │
│ │ │⒉證人即告訴人吳偉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2-13 │ │
│ │資│ 頁、偵卷第24頁-第26頁反面)。 │ │
│ │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料│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警卷第20、26頁)。 │ │
│ │ │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31 │ │
│ │ │ 頁)。 │ │
│ │ │⒌現場暨車損照片4張(見警卷第44-45頁)。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