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43號
PTDV,106,司促,6443,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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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43號
債 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
法定代理人 林子清
債 務 人 鄧柏瑞即鄧先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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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