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92號
TPDV,90,重訴,192,200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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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松
  被   告 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處答詢表各一紙足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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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