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54號
TPDV,90,重訴,154,20010219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
                     住台北市○○○路二0四巷六號一樓
  被   告 國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街三五九巷一弄九號四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四樓
        己○○   住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三00巷二十弄七號二樓
        丙○○   住台北市○○街三五九巷一弄九號四樓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號四樓之四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七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 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1/1頁


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