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 住台北市○○○路二0四巷六號一樓 被 告 國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街三五九巷一弄九號四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四樓 己○○ 住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三00巷二十弄七號二樓 丙○○ 住台北市○○街三五九巷一弄九號四樓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號四樓之四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 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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