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3年度,1號
TNDM,103,金重訴,1,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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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新竹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被   告 曾瓊瑱
指定辯護人 梁錦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與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違
反銀行法案件有相牽連關係,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續
字第178 號、1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新竹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曾瓊瑱無罪。
事 實
一、蘇新竹陳仁義(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均非依銀行 法規定組織登記之銀行,依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另依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收受投資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 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詎 蘇新竹竟與陳仁義基於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起,對外宣稱 其所投資之外匯買賣、公司驗資或其他投資可穩定獲利,且 有一定之保障,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自98年12月間 起至101 年1 月31日止,以如附表一投資契約欄所示每筆新 臺幣(下同)10萬元至600 萬元不等之金額投資,雙方並簽 訂承諾協議書或契約書,約定投資期限自簽約當月或次月起 開始生效,以1 年期為限,到期後若無異議則期限自動延長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月給付投資人所投資金額之3%為報 酬(即在契約書約定投資金額每10萬元,每月給付報酬3000 元;實則口頭另約定報酬為3%至5%不等),且依約定陸續給 付報酬予投資人,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如 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並於附表一所示簽立投資契約時間前後 ,分別以交付現金方式,或將投資金額以匯款或無摺存款等 方式存入蘇新竹所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金庫 )南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簡稱蘇新竹合 作金庫南永康分行帳戶)。嗣於101 年2 月間,因蘇新竹陳仁義無法再繼續給付前揭約定之報酬予投資人,經投資人 訴請偵辦。蘇新竹陳仁義以此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 人收受投資金額合計1 億1392萬9200元。



二、案經莊博欽陳信福訴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蘇新竹之辯護人主張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 未經具結所為之供述無證據能力,且該等陳述無傳聞法則 例外之情形,是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於高雄市調查處詢問 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證人即被害人柯淑美林榮森、劉淑芬、黃 信彰、蕭亦宏、許先通、李耀明陳紀臻羅偉玲、陳嘉 文、李建雄王麗虹張正中吳勇練周吳花、李芳節蔡宜錚曹旭琪、李冠慧張靜文蘇志祥等人於偵查 中具結後時之言詞陳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 之言詞陳述,核其性質屬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本不具證據能力。惟其係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並已於偵查中具結,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被告 蘇新竹之辯護人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前述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渠等所為之言詞陳述自亦有證 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據以認定事實所引用其他言詞或書面陳述證據 ,業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明白表示對於其證據能 力均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且未聲明異議,揆諸前 揭規定,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 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 無其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 之適當性保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



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 得採為證據。
二、被告蘇新竹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他與另案 被告陳仁義並無共犯的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再者,起訴書 所載的投資者之投資金額是否如起訴書所列亦有爭議;又另 案被告陳仁義從頭到尾都是騙的,而不是吸金後就去投資, 就算成立應該也是詐欺罪,而不是銀行法,並沒有實際經營 任何金融事務等語。
三、經查:
(一)另案被告陳仁義自98年12月間起至101 年1 月31日止,接 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一投資契約欄所示每 筆10萬元至600 萬元不等之金額投資,雙方並簽訂承諾協 議書或契約書,約定投資期限自簽約當月或次月起開始生 效,以1 年期為限,到期後若無異議則期限自動延長,於 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月給付投資人所投資金額之3%為報酬 (即在契約書約定投資金額每10萬元,每月給付報酬3000 元),且依約定陸續給付報酬予投資人,而約定、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等情,業據另案被告陳仁義於偵審中 供承在卷,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證人即投資人郭順富(原 名郭振榮)、柯淑美林榮森、劉淑芬、黃信彰、蕭亦宏 、許先通、李耀明陳紀臻羅偉玲陳嘉文李建雄王麗虹張正中吳勇練周吳花、李芳節蔡宜錚、邱 明珍、陳雅君、王馨佳陳秀純蔡淑錦劉惠敏、陳貞 蓉、蔣國城、劉素英李冠慧、陳貞、李美蓉尤招治、 陳宇美、張靜文張慧青莊博欽陳信福蘇志祥等人 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 所示)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承 諾協議書、契約書、承諾協議書名冊、合作金庫南永康分 行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條、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玉 山銀行匯款回條、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高雄銀行入 戶電匯匯款回條、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等可資佐證。 被告蘇新竹雖對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之實際投資金額 有爭執,惟與投資人接觸較為密切、直接之另案被告陳仁 義於偵查中對前開契約投資金額並不爭執(偵㈨卷第7 頁 ),僅於本院另案審理中對投資人以投資報酬再投資部分 是否應計入投資總額部分有爭執(詳後理由三(七)所述 )。從而,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各有如附表一所示契 約投資金額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依卷附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證人張靜文提出之契約書所載



立契約書人甲方為另案被告蘇新竹。證人張靜文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被告蘇新竹說簽契約還是會簽3%,但會給她4%利 息;她拿錢給被告蘇新竹時,蘇新竹說可以給她4%利息( 偵卷第32頁);簽約是蘇新竹本人和她簽的(偵卷第 33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我跟蘇新竹碰面的時候, 就是已直接過去他們事務所,直接簽約,蘇新竹他拿影印 已寫好的給我,我說不要,我要請他把簽名的地方塗掉, 他有一個辦公室,由曾瓊瑱拿去塗銷再去影印給我,他當 場在那邊簽名。」(本院卷㈣第3 頁反面)、「蘇新竹的 合夥人叫陳仁義,我不要放在陳仁義那裡,所以我不要碰 到陳仁義,她知道我不要碰到陳仁義。」、「(問:妳說 誰知道?答:)蘇新竹他們知道我不要碰到陳仁義,還有 戴經洲也知道。」、「(問:妳為什麼不要碰到陳仁義? 答:)陳仁義他對錢有點比較不清楚一點。」(本院卷㈣ 第6 頁)、「(問:本件的話是跟蘇新竹簽?答:)我們 這一件是蘇新竹,對,是跟蘇新竹簽沒錯。不好意思」( 本院卷㈣第14頁)、「(問:妳有無跟蘇新竹直接談過投 資的利息部份?答:)簽約當天有碰面才講到利息。」、 「(問:你們實際講的內容是什麼?答:)因為他全部都 簽3%,要給人家看也要看到只有3%,所以他是給我4%,因 為是由會計說要給我4%。」、「(問:蘇新竹是否這樣跟 妳說?答:)對,這樣子說。」、「(問:說別人都是3% ?答:)沒有,他說他跟別人簽全部都是簽3%,都給別人 3%,他要給我4%,不過單子只能寫3%。」、「(問:這個 是否蘇新竹親口告訴妳的?答:)對。」、「(問:他要 給妳4%,但是單子只能寫3%?答:)是。」、「(問:妳 剛才提到說妳簽的這個契約是先拿一張舊的去塗掉以後重 新影印再簽的?答:)對,塗到蘇新竹簽名的部份,我跟 他說請你當場簽給我,他才請曾瓊瑱去把它塗銷掉他簽名 的部分再影印拿過來簽。」、「(問:請妳再說一遍,妳 說簽名怎樣?答:)蘇新竹拿契約書給我是他已經簽好了 。」、「(問:那個契約書是蘇新竹本身已簽好的?答: )對,他跟我說那張是他本人已經簽好了,我跟蘇新竹說 請你當場簽給我,而且我要分成幾張,然後他才請曾瓊瑱 去塗銷影印。」、「(問:原來舊的部份除了有蘇新竹的 簽名之外,有無金額或其它的內容?答:)只有那張契約 書而已,舊的金額是不是,舊的因為我沒有仔細看,我看 到已經簽名我就不要了,我要當場簽的,這樣確定是他本 人簽的。」、「(問:妳那時候主要是想要確定說是蘇新 竹在妳的面前親自簽的?答:)對。」、「(問:本來他



拿出來是一張上面有蘇新竹名字的契約?答:)對,身份 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簽名那些可能都寫好了。」、「( 問:妳那一欄有無已經寫好了?答:)我那一欄沒有,因 為他沒有我的身份證號碼的資料。」(本院卷㈣第17頁反 面- 第18頁)。足見證人張靜文自始即有意投資,且因其 不信任另案被告陳仁義,故與被告蘇新竹當面談定投資報 酬百分比並當面簽立投資契約。
再依卷附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證人吳勇練提出之契約 書所載立契約書人甲方為另案被告蘇新竹(調㈠卷第167 頁反面、第168 頁)。證人吳勇練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他簽 約對象一開始是陳仁義,後來是陳仁義不在才由蘇新竹簽 。蘇新竹講的跟陳仁義差不多,他們的說法是想要共同賺 一筆錢來做慈善基金(偵卷第24頁反面);於本院審理 中亦證稱「(問:你曾否跟被告蘇新竹訂過契約?答:) 也有,不過那個情況是因為陳仁義剛好不在,因為錢已經 有交付給他了,蘇新竹說沒有關係,他可以幫陳仁義,但 是實際上我所知道錢是交付給陳仁義,契約原則上也是跟 陳仁義訂的。」(本院卷㈡第147 頁反面)。 按簽立投資契約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向多數人或不 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之核心業務內容,屬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蘇新竹所為顯已有違反銀行 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
(三)蘇新竹於偵查中雖辯稱他向陳仁義說要資金投入魚塭,需 要取回投資款,陳仁義跟他說吳勇練的投資款就先給他, 當作是退回給他的投資款,所以就叫吳勇練跟他簽約。因 為後來魚塭沒買成,所以沒向陳仁義拿這筆款項(偵卷 第71頁反面)。然而,依被告蘇新竹所提出之卷附承諾協 議書及契約書19紙(偵㈡卷第64-82 頁)所載,即令上開 承諾協議書及契約書19紙為真,被告蘇新竹有前開各筆投 資,其於100 年6 月1 日前(99年4 月27日至100 年3 月 1 日,即偵㈡卷第64-67 、68-70 、72-73 、80-82 頁) )之投資共12筆,總額僅280 萬元,而其與吳勇練簽約金 額為600 萬元(共二筆分別為400 萬元、200 萬元),顯 不可能是吳勇練的投資款先給他,當作是退回給他的投資 款。尤有甚者,被告蘇新竹既需要資金投入魚塭,而有取 回投資款之需求,何以在其與吳勇練簽約之同日(即100 年6 月1 日),自己竟又與陳仁義簽約(偵㈡卷第74頁) 投資100 萬元,顯極為矛盾!況吳勇練前開投資款早於10 0 年5 月26日、27日分別匯款400 萬元、200 萬元入蘇新



竹提供作為陳仁義收受投資款項之合作金庫南永康分行帳 戶內(證物卷㈡第2 頁反面),並非陳仁義吳勇練的投 資款先給蘇新竹,當作是退回給蘇新竹的投資款。 被告蘇新竹另稱張靜文部分只是借款,他向張靜文借 款投資被告陳仁義(本院卷㈢第90頁、本院卷㈣第19頁反 面)。惟苟僅係借款,為何需簽立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 投資契約書,而非一般借據或其他單據?而此契約書復與 被告陳仁義收受資金之投資契約之條款內容及格式完全相 同。雖被告蘇新竹稱該契約書是從(事務所)廢紙中找出 來的,並稱「(問:你那個契約怎麼來的?答:)契約書 當時是從那個廢紙當中找出來。」、「(問:哪個櫃子? 答:)我們有時候簽錯都會變成廢紙,是從廢紙堆中找出 來的。」(本院卷㈢第90頁)。然而,苟僅係單純借款, 為何需大費周章從事務所廢紙中找出上開契約書來簽?顯 然該簽約具有目的性、針對性,亦即,張靜文交付金錢意 在投資而非單純借款予被告蘇新竹。尤有甚者,本院該審 判筆錄係採逐字轉譯記載,被告蘇新竹於回答檢察官上開 問題時,隨口說出「【我們有時候簽錯】都會變成廢紙」 之【我們】二字著實耐人尋味。再者,依前開契約書所載 ,每10萬元被告蘇新竹每月需支付3000元「報酬」,即月 息3 分。如依張靜文之供述,上開記載是為了單子交出去 好看(按應是與其他投資人書面所載報酬相同)實際支付 「報酬」應為4%(本院卷㈣第4 頁),即月息4 分。被告 蘇新竹有何急需,竟須借用如此高額利息之借款?況依被 告蘇新竹自行提出之契約書所載,其於與張靜文簽約翌日 (99年12月31日)即投資4 筆共110 萬元(偵㈡卷第69-7 0 、72-73 頁),顯見其資金並非窘迫。或謂其向張靜文 借款月息僅3 或4 分,但再轉投資被告陳仁義,則可取得 更高之利息,仍屬有利可圖。然被告蘇新竹是否已無其他 途徑可取得更低利之資金?且轉投資被告陳仁義須負擔高 風險而非穩賺不賠,蘇新竹何須借高利息之資金冒高風險 僅為取得其間有限之利差?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蘇新竹上開關於親自簽契約所為 之辯解,尚不足採。
(四)證人張慧青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蘇新竹有無提到妳 投資給陳仁義也就是匯到蘇新竹帳戶的錢跟他在魚塭所提 到的驗資有什麼關係?答:)就是這個,就是做驗資,我 們就是做金主。」、「(問:蘇新竹有無提到驗資的報酬 跟外匯有什麼關係?答:)沒有講到它的關係性,但是我 們就是很單純就是投資多少,然後幾% 的利息,當初有講



到幾% ,只是因為我都沒有拿到,所以我也沒有去記它到 底是幾% ,但是我知道它的利率很高。」(本院卷㈡第21 0 頁反面)、「(問:蘇新竹為何要在魚塭跟妳提到驗資 的事?答:)不是只有跟我提到,是我們有四個人,是一 起提到,因為等於是我們是投資的,他帶我們去那邊,我 們幾個是屬於要投資的人,去那邊是講解。」(本院卷㈡ 第211 頁)、「(問:蘇新竹除了跟妳介紹驗資部分,有 無跟妳提過投資的報酬?答:)有,有講過投資的報酬, 有講% 數,只是我忘記了。」(本院卷㈡第211 頁反面) 、「(問:妳跟蘇新竹是怎麼確認這個投資的% 數?答: )他明講的,而且合約上會有寫。」(本院卷㈡第218 頁 )、「他(蘇新竹)就是講陳仁義發生事情了,說他發生 事情了,然後什麼大陸那邊人跑了,然後叫我們不用擔心 ,他是很有誠意出來,他今天如果沒有誠意,他不會出來 找我們談。」、「他有誠意找我們全部的人出來談,高雄 的,然後他說叫我們不用擔心,然後他又講到武夷山的地 ,所以他說他會儘快處理,就大概是這樣子。」(本院卷 ㈡第219 頁)。
證人王麗虹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妳有無印象妳 承諾的協議書是跟誰簽的?答:)事實上我去的話,有一 些都是跟蘇新竹談的,寫的那個都是陳仁義他簽名的,譬 如說我拿錢給他們,蘇新竹跟我談,簽的話是陳仁義簽名 。」(本院卷㈡第115 頁)。
證人王馨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我現在只問蘇 新竹有無跟妳說妳投資的利息要如何計算?答:)有。」 、「(問:蘇新竹是如何跟妳說的?答:)他跟我說妳投 資多少,就匯到我的帳戶,就會有利息匯到我的帳號。」 、「(問:妳是否記得蘇新竹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跟妳說過 妳剛才說的這些話?答:)事隔這麼久,我也不太記得。 」(本院卷㈢第70頁)、「(問:妳剛才說投資方案利息 多少,這是什麼情形?妳說蘇新竹跟妳說投資方案利息多 少,他是如何說的?答:)我就相信他這樣說。」、「( 問:妳可否確定他說的內容為何?他是怎麼跟妳說的?他 在現場有無說什麼話?答:)時間很久,我忘記了。」( 本院卷㈢第73頁)。
證人劉惠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蘇新竹有無跟 妳介紹過相關投資的事?答:)有。」、「(問:在哪邊 ?答:)在事務所。」、「(問:介紹妳哪方面投資的事 ?答:)就是好像外匯,其實我不太清楚。」、「(問: 妳是否知道蘇新竹為什麼要在事務所跟妳介紹有關投資外



匯的事?答:)不知道。」、「(問:他有無跟妳提到報 酬方面的問題?答:)有,他說好像是10萬回饋3000元還 是怎樣。」(本院卷㈢第206 頁)。
證人張靜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蘇新竹有無跟 妳提過、確認過妳投資的報酬?答:)有。」、「(問: 蘇新竹怎麼跟妳說?答:)他說要給我4%,不過為了他單 子交出去好看,他自己說要寫3%。」、「(問:妳剛才說 蘇新竹說要給妳4%?答:)對。」(本院卷㈣第3 頁反面 - 第4 頁)。
證人蘇志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投資你 哥哥蘇新竹?答:)對。」、「(問:你是否知道投資內 容是要投資什麼?答:)他們那時候來講是說如果別人的 公司要開,他們沒有資本額的話,他們可以借他們,賺利 息。」、「(問:這個是誰跟你說的?答:)陳仁義也有 講。」(本院卷㈣第21頁)、「(問:剛開始陳仁義他怎 麼跟你說?答:)陳仁義來跟我講的時候,我說我不願意 投資,因為我跟他不是很熟,是我大哥蘇新竹來跟我說的 時候,我才投資的。」、「(問:蘇新竹是怎麼跟你說? 答:)他就說要投資大陸那個資金的事情。」、「(問: 陳仁義跟你談的時候,有無跟你提到投資的報酬?答:) 他說3%。」、「(問:蘇新竹跟你談的時候,有無提到報 酬?答:)他說我們是兄弟,他不賺我的錢,5%給我,他 的公司就給人家5%。」(本院卷㈣第21頁反面)、「(問 :我是說你剛剛提到你哥哥蘇新竹跟你說公司只給人家3% ,他不賺你的錢,他給你5%,所謂公司不賺你的錢給你5% 是指什麼公司?答:)就是他不賺我的錢就對了。」、「 (問:那個「他」是指誰?答:)蘇新竹。」(本院卷㈣ 第22頁)。
綜上所述,被告蘇新竹與投資人議定投資報酬比例、 洽談投資內容等行為,業據上開證人指述明確。上開證人 中或有直接與被告蘇新竹簽立投資契約,或有基於兄弟信 任關係而參與投資,由渠等指述相互比對,被告蘇新竹顯 有與投資人議定投資報酬比例、洽談投資內容等非法經營 銀行業務行為。
(五)證人劉淑芬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她去(陳仁義)他們辦公室 時有看過蘇新竹蘇新竹有時在那邊泡茶,她問投資案可 不可靠,蘇新竹說過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他會把投資的 錢全部還給她(偵卷第39頁反面);其於本院審理中亦 證稱「他(按指被告蘇新竹)跟我講說,因為我說那些錢 ,有些錢是我跟我媽媽的,我父母親的,我有跟他講說有



沒有風險,當然我有跟他講說投資當然會有風險,但是他 說放心,他說這些投資的錢會有一些安全基金會放在他那 邊,然後他說我跟他認識這麼久了,他不會把我的錢弄丟 就對,如果說真的有意外,他願意負責任,他有說過這樣 子的話。」、「(問:妳是投資陳仁義還是投資蘇新竹? 答:)我不曉得,因為我就是他們兩個的,他們的投資公 司怎樣,我是沒有說很清楚,但是我是因為認識他們,然 後去投資的,他們怎麼樣的處理方式,我就沒有介入,我 不問,然後之後有匯錢給他的時候,匯他的戶頭的時候, 然後有在辦公室有見過一次面,我有這樣問他,他跟我講 說妳放心,而且我們認識這麼久,又有安全基金在他那邊 ,所以他不會把我的錢弄丟這樣子。」、「(問:妳剛剛 提到蘇新竹有跟妳提過有什麼安全基金放在他那邊?答: )對。」、「(問:他為什麼要跟妳提這些事?答:)我 相信投資者都該知道,他們都有講這樣子的話,都有講說 有安全基金,賺你們的利率,賺的錢有一筆放在你們那邊 ,以後可以要做一些什麼事情,絕對有,你在辦公室有跟 我講過這一句話,而且你保證你不會把我的錢弄丟了,我 說那個錢有些是我父母親辛苦的錢,你說不會,你說你跟 我認識那麼久,你也不會把我的錢弄丟,這個是在辦公室 講的,這一句話我很清楚,其他你們從事什麼投資,我就 沒有再問過你,我也不會去問,因為我就說既然認識你這 麼久,我要投資我也是要信任你,我才會去投資,但是你 有跟我講過這一句話。」(本院卷㈡第24-25 頁);並稱 「(問:後來陳仁義跑掉以後,後來妳有無再跟蘇新竹見 面過?就是發現陳仁義出問題的時候,妳有無再跟蘇新竹 見面過?答:)有,在辦公室。」、「當時狀況很亂,然 後他(被告蘇新竹)有說他們哪邊有一座武夷山,說武夷 山可以怎麼樣,我想說那個都是多說的就對了,我覺得不 相信這個。」(本院卷㈡第34頁)。
證人林榮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他們都叫被告蘇新竹蘇董仔」(台語),被告蘇新竹有說錢放在這裡比放在銀 行安全。有很多人在場,不是只針對他說,他有聽到,是 蘇新竹自己開口講的,就是在事務所裡面。當時就是有一 些有的沒有的,類似詐騙之類的,蘇新竹就說叫他們大家 放心,錢放在這裡比放在銀行還要安全(本院卷㈠第100 頁反面-101頁);並稱「當時就是陳仁義失蹤之後,蘇新 竹他有來主持會議,第一次他跟我們說陳仁義因為勞保黃 牛案被收押禁見,我們想說怎麼有這種事,我想說這件事 情就算真的是這樣,也不可能這麼嚴重,結果不知道是誰



去打聽說沒有,沒有這種事情,第二次集會時,蘇新竹才 說陳仁義什麼時候去他家說那些帳戶只剩下幾萬美金而已 ,跟他商量就是說要用他大陸那裡的地,看是要賣或質借 來還給我們,當時陳仁義說有找到兩位買主,已經談到七 、八成了,最晚三、四個月,陳仁義他出來時錢就會還給 我們了,跟我們講說叫我們不要去報警,如果我們報警, 他們就不要賠,如果沒有報警,他們才要賠。」、「(問 :開會時蘇新竹有這樣說?答:)對。」(本院卷㈠第 109 頁)。
證人許先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在你投資陳仁 義的這個過程當中,你有無跟蘇新竹提過你投資陳仁義的 事?答:)有,他都知道。」、「(問:當蘇新竹知道你 投資陳仁義的時候,他有無跟你提過什麼樣的事?答:) 起初是1 、20萬,然後蘇新竹說這個應該是沒有問題,他 可以保證說,因為他可以保證我跟他是朋友,可以保障說 我這邊的錢的問題,可能會安全,他說你是在怕什麼,我 武夷山那邊還有,那塊地可以幫你處理,所以當時我再申 請勞退什麼的,全部投資下去,他是有做這個口頭的承諾 。」、「(問:你所謂的「他」是指誰?答:)蘇新竹蘇新竹有做口頭的承諾說你不用害怕,大家都是好朋友, 我可以幫你顧安全就對了。」、「(問:你有無印象蘇新 竹是在什麼情形下,為什麼要跟你提到你剛剛說的說錢的 安全,然後說你怕什麼,然後說他有武夷山的錢可以幫你 們處理,他是在什麼情形下,為何要跟你說這些事情?答 :)因為我曾經跟他去過武夷山,知道他有那些東西,所 以他用這個向我保證,口頭上的保證,說你是在害怕什麼 ,你就去湊進來,他可以保證,他武夷山的產物可以確保 安全。」(本院卷㈡第43頁反面-44 頁)、「因為當時投 資的金額很少,蘇新竹說可以多投資一點,不用怕。」、 「(問:後來你是否有多投資一點?答:)對,所以我就 把勞保退掉,100 多萬再投資進去。」(本院卷㈡第46頁 )、「(問:後來陳仁義倒閉跑路之後,你們有無在事務 所見過面?答:)有。」、「(問:後來大家討論的結果 是要如何處理?答:)當時討論時,蘇新竹有出面說陳仁 義要跑路時有去找他,陳仁義跟他拜託說請他武夷山那塊 土地讓他處理,他有答應,後來要如何處理,就講的很亂 。」(本院卷㈡第49頁)。
證人羅偉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在陳仁義跑掉的 第二天,蘇先生蘇新竹)出現,然後他出現,一堆人就 亂糟糟,然後他就講說『陳仁義跑掉前一天有去找他,然



後跟他說叫他要救他』,我是引用蘇先生跟我說的,那是 他來公司的時候跟我們講述的說『陳仁義失蹤的前一天有 去找他,然後痛哭流涕,跪著求他說叫他要救他,說他只 有兩條路,一條是死路,一條就是叫他拿武夷山出來借他 還給我們這些人』,這是我根據那時候蘇先生在公司,中 華路的辦公室的說法」、「他(蘇新竹)那時候只是說『 你們不要報警,我會幫你們處理』,因為當時是我朋友一 直勸我要報警,可是他們那些人說蘇先生講說如果我們當 中只要有一個人報警的話,我們台南的這個部分他不會去 處理,因為那個不是他簽的,所以他不會處理,其實我很 多次想要報警,我朋友說妳怎麼不報警。」、「他說他很 可憐,身上剩不到5000元吃飯,說我們很無情,人家高雄 的還拿5000元或1 萬元要給他吃飯,說我們台南的很無情 ,沒有拿半毛錢。」(本院卷㈡第101 頁反面-102頁)。 「他到最後就說要賠我們,要幫我們處理那些,他說台南 的部分不是他簽的,他本來說他不要負責,他說不是他簽 的,高雄那個是他簽的,他才會負責,高雄(似為台南之 誤)這裡是陳仁義簽的,他曾出示他的約定書給我看,就 是在辦公室裡面,他出示過一疊這樣的約定書給我看,這 個甲方都是蘇新竹,因為我有概略翻了一下,甲方都是蘇 新竹,乙方是柯淑美,然後其中一個乙方是吳勇練,可是 我看了一下,我翻了一下,他就給我搶回去了」(本院卷 ㈡第103頁反面)。
證人莊博欽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事後蘇新竹到 底有無說那70萬要怎麼跟你處理?答:)他就說陳仁義要 去找到他武夷山的賣主,只要把武夷山賣掉,他就可以把 錢均分給大家,這我們在公開場合,蘇新竹他有這樣做一 個承諾。」(本院卷㈡第227 頁反面)、「(問:你剛才 提到就是說陳仁義找買主就是要買那個武夷山的地,要來 處理這個事情,你還提到這個是在公開場合說的,是在什 麼公開場合說的?答:)這一點是蘇新竹在公開,在中華 一路他們的事務所公開說明,現場就是當天的核心人物。 」、「(問:是蘇新竹在他們那個事務所,然後跟核心人 物公開說的?答:)說他要怎麼賠償。」(本院卷㈡第 231 頁反面)。
證人邱明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事後陳仁義失 蹤有無人通知妳後續要怎麼處理?答:)有,就是柯小姐 有跟我們聯繫。」、「(問:後續怎麼處理?答:)後續 就是說蘇新竹會賠我們。」、「(問:蘇新竹為什麼要賠 你們?答:)我不曉得,他就說他會出面賠我們。」、「



(問:蘇新竹有無跟妳說?還是妳是聽別人說的?答:) 是蘇新竹跟柯小姐講的。」、「(問:所以妳是聽誰說的 ?答:)是他本人說的。」、「(問:妳說的本人是柯淑 美還是蘇新竹?答:)蘇新竹先生也有說。」、「(問: 妳在哪邊聽他說?答:)在一個吳先生的家。」、「(問 :蘇新竹有無跟妳提過他為什麼要賠償?答:)他是說他 會負責,他沒有說有什麼關係,但是他說他會負責。」( 本院卷㈢第41頁反面)、「(問:他有無說他為什麼要這 麼做?答:)也沒有,他就是知道說他也是受害者,所以 他說他要同理心,他說要賠我們,大家的錢都是辛苦錢。 」(本院卷㈢第46頁反面)。
證人李冠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陳仁義跑路以後 ,蘇新竹有出來跟我們開會,開會的時候,他有說他要賣 武夷山的地還我們錢,當初我有幫他賣,我有找人幫他說 要賣武夷山的地,我人都找好了,我一直找蘇新竹,但是 蘇新竹跟我講說他的權狀在陳仁義那裡,他拿不出權狀來 跟我交代,後來他電話什麼就避不見面了,也不接電話了 ,有通聯紀錄做證據。」(本院卷㈢第127 頁)、「(蘇 新竹)說要賣武夷山的土地還給我們這些投資人。」、「 (問:他有無提到他為什麼要賣武夷山的土地還給你們投 資人?答:)因為他說他是會負責的,他很誠懇跟我們講 說他會負責。」、「(問:妳說他會負責是指蘇新竹會負 責,還是指陳仁義會負責?答:)蘇新竹他會負責還給我 們這些投資人。」(本院卷㈢第128 頁)、「(問:妳剛 才提到說妳有找人要來買武夷山那塊地?答:)是。」、 「(問:妳為什麼會去找,是否有人拜託妳,還是妳主動 去幫忙還是怎麼樣?答:)不是,我想幫蘇新竹解套,幫 這些投資的人解套。」、「(問:在妳開始找人之前,妳 有無跟蘇新竹聯絡說我來找人看能不能找到人來買?答: )倒閉的時候有,我有跟蘇新竹私底下講過話,我有跟他 談過,所以我才幫他找這個仲介,叫人來處理武夷山來解 套這個事情。」、「(問:妳私底下跟蘇新竹講的時候, 蘇新竹怎麼回應妳,他怎麼說?答:)他說好。」(本院 卷㈢第135 頁)。
證人陳信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保證基金就是蘇新竹 說要收投資人的錢,他本身就要有那筆錢在那裡給人家看 ,但是都是口頭上說的,我從來沒有看過。」、「(問: 蘇新竹是在什麼場所、什麼情形下跟你說投資有這筆的保 證基金?答:)平常泡茶時有說,陳仁義有說,蘇新竹也 有說。」(本院卷㈢第223 頁)、「蘇新竹的意思是說我



只有100 多萬而已,就算投資有問題,那個他有辦法處理 ,不會讓我難過。」、「(問:我現在是問說蘇新竹是在 什麼場所、什麼狀況、什麼情形下,蘇新竹跟你說什麼10 0 多萬?答:)我問他說投資如果有問題的話,連房子都 沒得住了,蘇新竹說不用怕,朋友不會害你,如果有問題 ,只有100 多萬而已,他還有辦法。」(本院卷㈢第229 頁反面)。
由上開證人指述相互比對,被告蘇新竹於另案被告陳 仁義收受投資資金時,顯有言語使投資人認為有一定之保 障而願意投資或繼續擴大投資;且於另案被告陳仁義投資 失利,投資人無法尋得另案被告陳仁義時,復出面善後, 安撫投資人。姑不論被告蘇新竹是真心或無意為另案被告 陳仁義善後;苟其僅係單純投資人,則在被另案被告陳仁 義投資失利致其損失慘重時,何以仍有心情向眾多投資人 表示願以其武夷山之土地來善後?
(六)證人陳紀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另案被告陳仁義有跟她說老 闆是被告蘇新竹(本院卷㈡第66頁反面)。
證人羅偉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另案被告陳仁義有跟 她說老闆是被告蘇新竹是他們董仔,匯到蘇新竹的帳戶沒 有關係,因為蘇新竹的存摺跟印章都在他那裡」,陳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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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