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駿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三年度
偵字第一0五七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駿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犯 罪 事 實
一、高○駿係兒童高○維(已歿,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三日生, 真實姓名與年籍均詳卷)之父親,渠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高○維因係其母懷孕 二十八週生產之早產兒,於出生後即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 美醫院(下簡稱奇美醫院)治療,於一0一年五月十七日因 其身體健康狀況良好與一般嬰兒無異而出院。詎高○駿明知 高○維僅係出生未久之嬰兒,頭頸部、身體等各處構造發育 均未臻成熟,十分脆弱,且客觀上能預見若毆打或以煙燙傷 嬰幼兒身體或頭部,可能造成頭部或身體受傷,客觀上復能 預見若以抓住嬰兒胸廓、肩膀上肢或下肢(未給予頭頸任何 支撐保護)之方式猛力甩動搖晃嬰兒,極易造成顱內出血此 嚴重受傷甚至發生致命結果,其竟僅因高○維偶哭鬧不止, 而於主觀上未有此一死亡結果預見之情況下,即基於普通傷 害犯意,自一0一年五月十七日(即高○維早產出生後出院 返家)起至一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為止(即高○ 維最末次送醫前,高○駿上班之前能與高○維接觸之最後時 間),接續以抓住高○維胸廓或肩膀、膝蓋附近位置反覆劇 烈搖晃,以及以徒手、使用某不詳條狀物毆打、煙燙傷等方 式,接續傷害高○維之身體多次,致其於一0一年六月十五 日晚間七時四十八分許,經送往奇美醫院醫治,遭醫護人員 發現其受有左前額頭皮血腫、右腳腳底多處陳舊性外傷、雙 側臀部紅腫、左側臀部瘀青及疑似菸燙傷、腹部正面至左大 腿處瘀青等傷害;又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晚間六時五十 六分許,再因急性支氣管炎被送往奇美醫院醫治,復遭醫護 人員發見其受有臀部瘀青及深色紅腫、左眼下瘀青等傷害; 復於一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高○維之母 親翁○婷(真實姓名與年籍均詳卷,所涉傷害罪嫌由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現高○維身體出現異狀,旋由高○東(
真實姓名與年籍均詳卷,即高○維之祖父,所涉傷害罪嫌由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電聯救護人員到場,立由救護人 員於一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二十九分許,將其送抵 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下簡稱成大醫院)急救,惟到院時 已呈深度昏迷、無自主呼吸、無腦幹功能,經細部檢查後, 方知其已有雙眼視網膜漫布性出血、腦部新舊夾層出血、腦 水腫、硬腦膜下積水、雙上肢肱骨幹骺端骨折、雙下肢股骨 及脛骨幹骺端骨折等傷害,且經成大醫院醫師再詳細檢視高 ○維前於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至同年月十九日在奇美醫院拍 攝之電腦斷層掃瞄及四肢X光資料,發現高○維前已有程度 較輕微之局部腦挫傷、雙上肢肱骨幹骺端骨折、雙下肢股骨 及脛骨幹骺端骨折;而高○維持續昏迷至一0一年十月二十 八日晚間六時三十八分,仍不幸因頭部外傷,導致缺氧性腦 病變長期住院後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告訴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 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 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 引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做為證據,且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 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一0八頁、第二二0頁至第二三 0頁反面、第二三六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公務 員違法取得,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至於 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 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就其子高○維於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晚間七時四十 八分許,送往奇美醫院醫治時,經醫護人員發現高○維受有 左前額頭皮血腫、右腳腳底多處陳舊性外傷、雙側臀部紅腫 、左側臀部瘀青及疑似菸燙傷、腹部正面至左大腿處瘀青等 傷害;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晚間六時五十六分許,送往
奇美醫院醫治時,又經醫護人員發見高○維受有臀部瘀青及 深色紅腫、左眼下瘀青等傷害;於一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凌 晨二時二十九分許,送往成大醫院急救時,經醫護人員發現 高○維有雙眼視網膜漫布性出血、腦部新舊夾層出血、腦水 腫、硬腦膜下積水、雙上肢肱骨幹骺端骨折、雙下肢股骨及 脛骨幹骺端骨折等傷害,並在成大醫院住院至同年十月二十 八日死亡等情固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致死犯行, 辯稱:高○維所受之傷勢均與伊無關,伊只有在一0一年六 月初某日曾經因為高○維哭鬧而拍打其臉頰,力道很輕,因 當時房間未開燈,故不知有無造成傷勢,伊在一0三年七月 四日警偵訊時有承認有不小心用煙燙傷高○維,是因員警一 直逼問,伊覺得案件已經拖很久,覺得很煩才會說都是伊造 成,偵查中警察叫伊講一樣就可以趕快回家,伊才承認云云 。
三、經查:
(一)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至同年六月十九日住院檢查之傷勢: ⒈被害人高○維係一0一年四月十三日出生,為被告之子,此 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高○維之戶口名簿影本一紙在卷可參 (見一0一年度相字第一三八三號卷第五頁,以下就上開案 卷簡稱相字卷)。而高○維係其母懷孕二十八週即出生之早 產兒,出生後即在奇美醫院治療,於一0一年五月十七日因 健康狀況已與一般新生兒相當而出院,嗣後於一0一年六月 十五日再度前往奇美醫院住院檢查,於一0一年六月十九日 出院,該次就診時,經奇美醫院醫護人員檢查發現,高○維 身上有左前額頭皮血腫、右腳腳底多處陳舊性外傷、雙側臀 部紅腫、左側臀部瘀青及疑似菸燙傷、腹部正面至左大腿處 瘀青等外傷等情,業據證人王藍浣即奇美醫院負責照顧高○ 維及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該次收治之小兒科醫師於偵查中證 稱:高○維早產兒的症狀不會導致高○維死亡,在他五月十 七日出院的時候,他的身體狀況已經與一般新生兒出院的健 康程度是一樣的,並沒有特別的問題。六月十五日入院發現 高○維有左前額頭皮血腫,那塊血腫很明顯,不可能是高童 自身造成的,因為他當時的矯正年齡相當於足月剛出生的嬰 兒,還不會翻身,也與他早產的症狀不可能有關聯,該血腫 是由外力造成,可能是毆打或是撞擊,無法判斷有無工具, 是一次造成或是累積多次所致也無法判斷,都有可能,該次 除了頭皮血腫之外,高童還有右腳腳底有明顯的幾處外傷傷 口,當時已經在結痂,另外二側臀部有紅腫,左側的臀有瘀 青及一個疑似煙燙的傷口,另外正面腹部延伸到左大腿有瘀 青。腳底的傷口顯然不可能是自身造成的,這些傷口包括身
上的瘀青應該都是外力造成,以高童當時的年紀,不太可能 自己造成這些傷勢。一般像高童這種年紀的小孩,除非有凝 血功能不正常,才比較有可能容易出血或輕微碰觸就產生紅 腫情形,除此之外應該沒有其他原因,所以後來我們也有做 凝血功能檢查,檢查結果是正常的,所以才會認為他身上的 傷是外力造成等語(見相字卷第九七頁至第一0一頁),並 有高○維奇美醫院一0一年四月十三日至同年六月十九日之 病歷資料,以及奇美醫院醫護人員於一0一年六月十六日所 拍攝之高○維外傷照片十五張在卷可參(見奇美醫院病歷卷 、相字卷第一二0頁至第一三四頁),參以觀諸上開傷勢照 片,確實有明顯肉眼可見之左前額頭皮血腫、右腳腳底多處 陳舊性外傷、雙側臀部紅腫、左側臀部瘀青及疑似菸燙傷、 腹部正面至左大腿處瘀青等外傷,而高○維於一0一年六月 十五日就醫時體重測量為三千二百二十一公克,身高四十七 公分,矯正年齡為三十七週又二日之母體內胎兒,有上開奇 美醫院病歷內之護理過程紀錄單在卷可參,而早產兒生長發 育之檢查係以矯正週數為準,則高○維當時之身體發展顯然 無法翻身且自身力量微弱,復經檢查確認無凝血功能問題, 則其該次就醫時所受之左前額頭皮血腫、右腳腳底多處陳舊 性外傷、雙側臀部紅腫、左側臀部瘀青及疑似菸燙傷、腹部 正面至左大腿處瘀青等外傷,應係他人施加外力造成,即堪 認定。
⒉另高○維該次住院時亦有進行腦部斷層掃瞄及X光檢查,奇 美醫院醫師判斷腦部斷層掃瞄結果無特別異常,無顱內出血 、無腦水腫、無硬腦膜下積水,四肢X光檢查無骨折等情, 固有奇美醫院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一0三)奇醫字第五 六00號函附病情摘要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七六之二頁) ,且證人王藍浣於偵查中證稱:當時電腦斷層掃瞄結果發現 是正常的,沒有顱內出血情形等語(見相字卷第九九頁)。 然證人蔡依珊即成大醫院小兒放射專科醫師於偵查中證稱: 在奇美醫院六月十五日跟成大醫院七月二十八日X光片,都 發現在上肢股近端(即投影片所顯示肱骨幹骺端)有骨折, 這顯然是外力造成的,而且與一般外傷型因外力撞擊所導致 的骨折型式是不同的,而且近看可以發現上肢雙側都有骨折 ,下肢的部分在股骨遠端也有同樣的情形,也就是在成大的 X光片顯示的骨折狀況較奇美六月十五日的X光片更嚴重, 另外在腦部部分從成大與奇美的比較也可看出成大的部分有 新舊不同時期的硬腦膜下出血及積水,可以判斷是二次以上 不同的時間點所造成的出血等語(見相字卷第一六九頁至第 一七0頁);復於本院證稱:從奇美醫院六月十五日的X光
片,可以看出他肢體肱骨近端、股骨遠端跟脛骨近端都有所 謂的骨幹骺端的骨折,在六月十五日應該是看的到,六月十 五日頭部斷層掃瞄是還沒有看到明確出血,但是在雙側前額 葉及右側顳葉,有看到一些比較低密度的腦挫傷區塊,可能 是有撞傷、水腫的一個可能性,奇美醫院六月十六日所拍攝 的照片,在前額的部分,跟我畫的前額葉區塊是相符的,就 奇美醫院的處理方式,孩童影像判讀其實有其專業性,判讀 孩童一些影像,可能需要專精的孩童放射專科醫師,在判讀 上準確率可能會更高,所以有時候孩童腦部的影像判讀,當 然高○維沒有明確的出血,但是如果你是有持續在進行孩童 影像判讀的影像醫師,對於一些比較細微的變化敏感度,一 定會比一個急診科醫師或兒科醫師來的敏感度好一點,所以 就奇美醫院他們當時並沒有看到明確的出血,我想在這個判 斷上是合宜的,水腫跟一些輕微的腦挫傷變化其實要有一定 的經驗才有辦法,可能就那時候的影像才有辦法把它抓得出 來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三0頁反面至第一三八頁反面);證 人黃朝慶即成大醫院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於偵查中證稱:比較 奇美醫院與成大醫院X光片,可以看出在六月十五日就有傷 害,七月二十八日更嚴重,且這些傷害應該是強烈甩動、搖 晃造成,就腦部部分,在奇美醫院的時候就有腦水腫,在成 大時可看出有新舊的硬腦膜下出血等語(見相字卷第一六0 頁至第一六一頁)。並有蔡依珊醫師與黃朝慶醫師共同製作 之高○維奇美醫院及成大醫院X光、斷層掃瞄說明比較資料 一份在卷可參(見相字卷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七頁),而蔡 依珊醫師係小兒放射專科醫師,對於兒童X光、斷層掃瞄資 料判斷,顯較一般小兒科醫師有其特殊專業與判讀高度敏感 度,黃朝慶醫師則係小兒神經專科醫師,主要處理即是小兒 腦部,對於腦部電腦斷層掃瞄判讀亦有其專業,且渠等於被 害人高○維身亡後再判讀上開資料,本即會更為仔細檢視, 故證人蔡依珊醫師、黃朝慶醫師本其各自專業詳細檢視X光 、斷層掃瞄資料後所為之上開證述,應較為可採,足徵被害 人高○維於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前往奇美醫院就診時,除前 述外觀可見之傷害外,另有程度較輕微之局部腦挫傷、雙上 肢肱骨幹骺端骨折、雙下肢股骨及脛骨幹骺端骨折等傷勢, 且依前所述,被害人高○維當時之實際出生年齡或矯正年齡 ,並無能力造成自身腦挫傷、肢體骨折之傷勢,顯然係他人 以外力造成,即堪認定。
⒊至證人黃朝慶醫師雖於本院證稱:奇美醫院六月十五日的斷 層掃瞄,我不太容易看到有腦水腫,從法院印出來的影像, 這八張我沒有辦法判斷有明顯腦部受傷等語(見本院卷第一
九八頁反面),而證稱依照本院卷內之奇美醫院一0一年六 月十五日斷層掃瞄資料,無法看出有腦部受傷情形,然證人 黃朝慶前於偵查中已證稱被害人腦部在奇美醫院的時候已有 腦水腫現象,並與蔡依珊醫師共同出具前述奇美醫院及成大 醫院X光、斷層掃瞄說明比較資料,業如前述,而證人黃朝 慶復於本院證稱:我偵查中會這樣講,通常我們是要有一系 列看那個斷層掃瞄影像,當時偵查中應該是整個片子有調過 來,而不是像法院這種影印一張一張的,以這個印出來的幾 張,我沒有辦法判斷小孩子當時腦部有明顯受傷等語(見本 院卷第二0四頁至第二0五頁),而證人黃朝慶醫師前於一 0二年八月六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即已出具奇美醫院及成 大醫院X光、斷層掃瞄說明比較資料,顯然於作證前已有完 整、詳細檢視奇美醫院及成大醫院X光、斷層掃瞄資料,始 能在接受偵訊當日即已提出該資料,參以該次偵查中作證時 ,檢察官係前往成大醫院小兒科加護病房會議室就訊相關成 大醫院之醫護人員,並事先要求需準備可看相關X光片之設 備,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南檢 玲審一0一偵一一一八八字第三七二00號函在卷可參(見 相字卷第一四一頁),顯然證人黃朝慶該次證述前或證述時 ,所檢視之奇美醫院及成大醫院斷層掃瞄影像,應較本院當 庭請其檢視之少數八張斷層掃瞄資料完整,則其於偵查中檢 視完整資料所為之證述應較可信,於本院係因判讀資料不完 整因此為上開證述內容,尚難因此即認證人蔡依珊醫師於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黃朝慶醫師於偵查中之證述為不可 採,併此敘明。
(二)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七月二日住院檢查之傷勢: ⒈被害人高○維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晚間六時五十六分許 ,因急性支氣管炎被送往奇美醫院醫治,經醫護人員檢查發 見其受有臀部瘀青及深色紅腫、左眼下瘀青等傷害乙情,業 據證人周琪即該次收治之奇美醫院小兒科醫師於偵查中證稱 :高○維當時是因為發燒三天,由母親帶來門診,發現有發 燒,引發急性支氣管炎,就安排住院,當時會懷疑兒虐是發 現他身上有多處瘀青及疑似外力造成的傷勢,瘀青包括臀部 及左眼下,臀部另有條狀的深色紅腫,另外頭部有三點傷口 ,這是較難判斬是否為外力產生,因為較小,也有可能是汗 疹之類的。當時我問媽媽為何會有這些傷口,她都不回答或 說不清楚如何造成,因為她這樣講我就懷疑高○維本身的凝 血功能有問題,才這麼容易有瘀青的現象,在住院期間就做 了凝血功能的檢查,檢查結果發現是正常沒有問題的,堪認 這些瘀青是外力所造成的,這一次我所看到他身上的傷,是
不會危及到他的生命,是可以復原的傷,只是會覺得很不單 純,因為這些傷不是他自己會造成的,顯然是照顧者在照顧 上有很大的問題等語(見相驗卷第九九頁至第一0一頁), 並有高○維奇美醫院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七月五日 之病歷資料,以及奇美醫院醫護人員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 日所拍攝之高○維外傷照片四張在卷可參(見奇美醫院病歷 卷、相字卷第一三五頁至第一三八頁),參以觀諸上開傷勢 照片,確實有明顯肉眼可見其左眼下有瘀青,臀部有條狀之 瘀青、深色紅腫,是被害人高○維於該次送醫時,經檢查其 身體外觀有上開傷勢,即堪認定。
⒉其次,高○維於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就醫時體重測量為三 千六百五十八公克,身高四十九公分,矯正年齡為三十九週 之母體內胎兒,有上開奇美醫院病歷內之護理過程紀錄單在 卷可參,而以高○維當時之身體發展顯然無法翻身且自身力 量微弱,復經檢查確認無凝血功能問題,則其該次就醫時所 受之臀部瘀青及深色紅腫、左眼下瘀青等外傷,應係他人施 加外力造成,亦堪認定。
(三)一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送往成大醫院時已腦死,並於一0一 年十月二十八日死亡之事實:
被害人高○維於一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 因其母翁○婷發現高○維身體出現異狀,旋由祖父高○東電 聯救護人員到場,立由救護人員於一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凌 晨二時二十九分許,將其送抵成大醫院急救,惟到院時已呈 深度昏迷、無自主呼吸、無腦幹功能,經細部檢查後,方知 其已有雙眼視網膜漫布性出血、腦部新舊夾層出血、腦水腫 、硬腦膜下積水、雙上肢肱骨幹骺端骨折、雙下肢股骨及脛 骨幹骺端骨折等傷害,後被害人高○維持續昏迷至一0一年 十月二十八日晚間六時三十八分,仍不幸因頭部外傷,導致 缺氧性腦病變長期住院後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等情,業據證 人王玠能即該次成大醫院負責收治小兒科醫師於偵查中、證 人黃朝慶、證人蔡依珊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證述明確(見相 驗卷第一五二頁至第一五四頁;相驗卷第一六0頁至第一六 一頁、本院卷第一九一頁反面至第二0六頁;相驗卷第一六 九頁至第一七0頁、本院卷第一三0頁反面至第一三八頁反 面),並有一0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被害人高○維送往成大醫 院急救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一份、成大醫院病歷 資料一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 查報告暨報驗書、勘驗(解剖)筆錄各一份、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歸仁分局報請相驗死者高○維照片三十五張、被害人高 ○維住處照片七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一0一年十
一月六日南市警歸偵字第一0一三一六二二八三號函附解剖 照片三張及解剖錄影光碟一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一0二年 一月三十一日法醫理字第一0一000五四六五號函及檢附 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 告書各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 等在卷可參(見警卷第二四頁、成大病歷卷、相驗卷第二頁 、第七頁、第十一頁至第三二頁、第七五頁至第七八頁、第 七九頁至第八八頁、第一九七頁)。是被害人高○維於一0 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送往成大醫院急救時,已呈現深度昏迷、 無自主呼吸、無腦幹功能之狀態,經詳細檢查後發現已有雙 眼視網膜漫布性出血、腦部新舊夾層出血、腦水腫、硬腦膜 下積水、雙上肢肱骨幹骺端骨折、雙下肢股骨及脛骨幹骺端 骨折等情形,被害人延至一0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十八時許, 因頭部外傷導致缺氧性腦病變,長期住院後多重器官衰竭而 死亡等情應堪認定。
(四)被害人高○維於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同年六月二十八日、 同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醫時,已有前述傷勢,業經本院認定如 前,而造成其死亡之原因,查:
⒈證人王玠能於偵查中證稱:高童該次送醫沒有明顯外傷,當 時已經昏迷無意識,家屬有說是喝奶嗆到,但是我們做插管 時沒有發現有牛奶或是其他異物,顯然與嗆到可能會產生的 狀況不同,後來我們就做全身的檢查,不過基本上高○維是 呈昏迷、瞳孔對光無反應的狀態,檢查後發現他的雙眼視網 膜有明顯的漫布性的出血,這在我們醫療上的判斷就會高度 懷疑是遭到劇烈的搖晃所導致,而且這並非是他早產兒的視 網膜病變會導致的狀況,即二者並不相同,接著我們就安排 腦部電腦斷層,就發現他的腦部有新舊夾層出血現象,並有 血塊,從經驗判斷這個應該是外力造成,而且不止一次。七 月三十日我們再做X光片檢查,就發現身體四肢有骨折的現 象,這個部分我們只能說是外力造成的,至於說進一步就X 光片的解釋要請教放射科的蔡依珊醫師等語(見相驗卷第一 五二頁至第一五四頁)。而證人蔡依珊醫師亦於偵查中證稱 :我們在六月十五日及七月二十八日的X光片,都發現死者 在上肢骨近端(即投影片所顯示肱骨幹骺端)有骨折,這顯 然是外力造成的,而且與一般外傷型因外力撞擊所導致的骨 折型式是不同的,而且近看可以發現上肢雙側都有骨折,以 他這樣的受傷形式,可以看出是軟硬骨交接處不斷遭反覆搖 晃碰撞後所致,這不可能是自發性造成。另外下肢的部分在 股骨遠端也有同樣的情形,也就是在成大的X光片顯示的骨 折狀況較奇美六月十五日的X光片更嚴重,這也是該處軟硬
骨交接處不斷遭反覆搖晃碰撞後所致。這個從八月二日X光 片的放大特寫會更明顯,是雙側都有。另外在腦部部分從成 大與奇美的比較也可看出成大的部分有新舊不同時期的硬腦 膜下出血及積水,可以判斷是二次以上不同的時間點所造成 的出血,影片上最亮的部分是比較近期的出血。被害人上開 骨折跟腦部症狀是外力造成,不可能是高○維自己身體自發 所導致的等語(見相驗卷第一六九頁至第一七0頁);復於 本院證稱:「(奇美醫院於六月十五日所照的X光片是否可 以看出高○維肩部、膝蓋有骨折,及他的腦斷層是否已經有 腦水腫或者是硬膜下出血或積水之狀況?)應該是說他的肢 體一般X光片在肱骨的近端,股骨的遠端跟脛骨近端都有所 謂的骨幹骺段的骨折,在六月十五日應該是看得到的,六月 十五日的頭部斷層掃描是還沒有看到明確的出血,但是在頭 部有水腫及局部區塊較低,可能為腦挫傷的區塊;(所以死 者於六月十五日時腦部就已經有水腫及一些挫傷,此部分是 妳看過X光片的理解?)是;(如果在六月十五日高○維已 經有腦水腫的話,這個傷勢是否會造成高○維有性命危險然 後導致死亡?)當時的頭部斷層掃描似乎還沒有腦部疝氣或 是腦局部偏移到某一側,可能造成腦幹壓迫的情況,就六月 十五日的影像上還沒有這個證據」、「(妳於一0二年八月 六日偵訊筆錄中提到,根據八月二日X光片的放大特寫,死 者腦部有新舊不同時期的腦硬膜下出血及積水,可以判斷是 二次以上不同的時間點所造成的出血,所謂『新舊不同時期 』新的話大概是幾天,舊的話大概是幾天?)就斷層掃描的 判斷邏輯上,新的血塊指的是亮的,通常是所謂的急性血塊 ,發生的時間可能是幾個小時到一週內,比較低密度的區塊 是所謂亞急性的血塊,發生時間可以在二至三個禮拜左右。 」、「(除了甩動或搖晃高○維以外,是否有其他的可能性 會造成高○維,由妳根據X光片所判讀出來的腦膜下出血之 症狀?如果是直接毆打或者是撞擊是否會造成這些症狀?) 在放射診斷的教科書上告訴我們一個非有明確外傷性的額頭 ,看到這樣不同時期的下腦膜出血,受到一個搖晃的傷害是 一定要被列入考慮,而且發生的機率極高,當然你提到是否 有其他的狀況,可能的話,在一些少見、罕病的兒童有可能 會出現一些自發性出血,但是那些可能需要臨床科醫師他們 接觸到兒童,有沒有覺得這孩子是隸屬那些罕見疾病,才有 可能再做進一步的檢查。」、「(妳在筆錄裡面提到『上肢 、雙側都有骨折,係軟硬骨交接處不斷遭到反覆搖晃碰撞後 所致,不可能是自發性造成』,請你再清楚的解釋一下,為 何會做出這種判斷?)假設孩童的肢骨把它想像成是一枝筷
子,筷子要折斷中間比較容易,可是你要折斷一個筷子的兩 端是非常困難的,以一個孩童手或腳的長骨來講,我們描述 的骨折處剛好都在肢體兩端,所以一個孩童要自發性把這個 部位弄骨折是非常困難的,孩童在發育過程中骨頭兩端是軟 骨,會持續有生長板,會持續生長、加高,可是中段它就是 一個已經長好的硬骨,所以只有當你是一些反覆甩動,你的 軟硬骨因為減力的關係,就是反覆甩動快速的偏移,在這個 軟硬骨交接面的部位等於就是一個軟碰硬,碰久了之後這個 部位就是最容易會扯出一小塊骨折的位置,所以它有它特殊 的受傷的機轉,才會導致這個部位有骨折,不然一般的外傷 性骨折,很多都是直接從骨頭中段斷裂,這才是比較常見的 外傷性骨折;(就妳所言,這種受傷方式,就有可能大人直 接很用力的去摔那個小孩子造成的嗎?)我們能夠判斷受傷 的機轉就是長期反覆的甩動,如果以一個孩童的話大概沒有 辦法,甚至躺著的孩童沒辦法自行去做出這些受傷的機轉。 」、「(從斷層掃描來看被害人當時有無顱內出血、腦水腫 或硬腦膜下積水,或其他頭部外傷的情況?提示被害人六月 十五日頭部斷層掃描)六月十五日的斷層掃描是沒有明確出 血的部分,但是在雙側前額葉及右側顳葉,有看到一些比較 低密度的腦挫傷區塊;(何謂低密度腦區塊?所代表的情狀 為何?)腦是像一塊豆腐的東西,它裡面有含組織、水份, 在電腦斷層儀上低密度是表示它水份的含量更多,所以如果 你跟其他比較相對正常的區塊來比較,它的密度比正常更低 ,表示這些區塊可能是含水量更多,所以他可能是有撞傷、 水腫的一個可能性要考慮。」、「(從七月二十八日頭部斷 層掃描,是否看出被害人有頭部外傷的情形?是屬於何種腦 部外傷?)他有明確雙側的硬腦膜下出血,而且因為比較亮 的,我們剛才提過他是一個急性出血,旁邊還有一些是比較 暗一點的是亞急性出血,因為血塊在不同的時間點會有不同 的影像表現,所以就當時的影像上可以看到二個不同時間的 下腦膜出血;(上述部位即是妳於一0二年八月六日偵訊提 到『新舊不同時期的硬腦膜下出血』?)是,就是有二個時 期。」、「(當時妳與黃朝慶醫師共同製作高○維就醫報告 提到有硬腦膜下積水及出血之狀況,是否正確?提示相驗卷 第一七七頁)應該是血塊會慢慢溶解,就像豬血糕一樣,一 開始血是像水一樣,慢慢會結成一塊豬血糕,那就是你看到 很亮的那種急性期出血,慢慢的這塊豬血糕就像溶化掉,就 會慢慢變成像黑的血水一樣,甚至到後來就會變成更暗沉的 水,所以如果要就這個影像上來講的話,當然很亮的區塊是 急性的出血,旁邊這些比較亞急性的,可以說它是硬腦膜下
積血或是已經到比較舊的時期,就會用積水這個名詞來形容 它,所以它其實是一個血塊正常溶化的過程,它會從血塊慢 慢的變成積水。」、「(當時妳為何會與黃朝慶醫師出據這 份高○維就醫過程報告?提示相驗卷第一七二頁)我主要是 偏重後方影像部位,前段臨床是臨床科醫師提供;(出據上 揭報告原因為何?是否為會診?)是向檢察官會報這個孩子 的狀況,所以我們就直接出具書面;(報告記載六月十五日 與七月二十八日之比較,四肢X光片部分雙上肢肱骨幹骺端 骨折,六月十五日與七月二十八日的位置是否一樣?是否可 以判讀出是同一次造成的傷還是二次以上的外力所造成?) 一般我們的骨頭癒合會形成骨痂,大致上你就可以去判斷它 發生的時間點,大概經過多久癒合,可是這種骨幹骺端的骨 折在癒合的過程不會形成骨痂,所以這個地方的骨折,我們 沒有辦法去判斷發生的時間點到底是什麼時候,所以我們只 能告訴你這個地方有骨折,高○維的骨折比六月十五日來得 更明顯;(部位無法判斷是同一處嗎?)幾乎是同樣的位置 ,而且八月二日高○維除了骨折以外,他骨頭的骨膜都已經 有一些骨膜化的變化,通常是指向他可能有骨膜下出血或是 受傷後再修復;(其次記載,雙下肢股骨及脛骨骨幹骺端骨 折的X光片,只能看出七月二十八日比六月十五日更嚴重, 可否判斷出是否為同一處傷勢惡化或是新的外力所造成?) 因為高○維不只,骨折是旁邊的骨膜也有一些徵候,所以他 表示整個骨頭都有受傷之後,他再修復或是整個骨膜下有出 血,他才會有這些骨膜的變化,當時在六月十五日是沒有看 到這些骨膜的變化」、「(雙下肢股骨及脛骨骨幹骺端的骨 折,你們研判如何造成的?)就是剛才所陳述,在軟硬骨交 接處因長期的甩動造成減力,這個地方才會扯出這種小的一 個骨折。」、「(腦部出血之後多久時間可觀察出雙眼視網 膜出漫布性出血?)我們眼睛的地方跟我們的腦部其實是有 連通,所以當你有出血的時候它會流到你的視網膜後面,所 以你可能就可以看得到;(是否立即可看得到?)只要血有 流到你的視網膜後面就可以看得到,那個時間點到底它會流 多開,我們可能不知道。」、「(就妳小兒放射科的專業, 針對嬰兒搖晃症這種疾病有無研究過?)我有研究過;(是 妳的專業領域嗎?)應該是說當小兒放射科醫師一定要知道 這個病;(是否可以說明嬰兒搖晃症造成的腦部出血與一般 腦部受到撞擊或是毆打造成的腦部出血,能否從斷層掃描判 斷造成原因?)第一個一定要有很明確的事故,就是他很嚴 重的外傷,再來如果是直接撞擊腦部車禍那種的出血,大部 分都是硬腦膜外出血,我們的腦膜有下層跟上層,那種直接
外傷跟骨折有相關性的,大概都是硬腦膜上出血,那種硬腦 膜上出血大概都是動脈,它會噴得很快,所以那種一定會立 即送到急診去了,因為他可能馬上腫的很大包就壓迫到腦部 ,可是這種硬腦膜下出血它是靜脈,就是我們手部去劃到, 它的血會慢慢流,可是動脈它會用噴的,所以這種靜脈的流 動它會慢慢的,有時候小朋友受傷他要隔一陣子之後才會開 始有症狀,因為它會慢慢流,流到一定程度可能才開始會壓 迫腦部,所以通常這些,如果是慢性搖晃導致這些靜脈扯斷 的這種硬腦膜下出血,他通常不會在發生那個時間點就一定 會有症狀,它反而會晚一陣子再來,所以你看到的這個出血 就會可能是幾個小時後或者是一個禮拜內,你看到那些血塊 是亮的,所以還是跟外傷型的出血有一點差異,一個是動脈 會噴的很快,而且是硬腦膜上,但是這種是硬腦膜下,大部 分會比較慢,他會晚一點才會有症狀;(需要多久時間才會 導致昏迷、生命危險?)只要血塊量到達一定程度導致你的 腦幹被壓迫,他就不能自主呼吸,甚至於可能就失去意識, 甚至生命跡象就不穩定,所以要取決他血塊的量到底有多少 及靜脈出血的大小、流的速度,主要是他流的量到底多大。 」、「(一個嬰兒遭受到搖晃有出現硬腦膜下出血,有可能 在一、二個月才導致昏迷,而這一、二個月這種情況是多還 是不太可能那麼久?)假設它流了一陣子停了,停的時間點 沒有造成腦幹壓迫,它可能就停在那個時間點,可是如果接 下來又有一個新的事件,例如它流的更多之後,就有可能會 加據他的症狀,所以也要取決它到底有沒有反覆發生,他有 無再出血,都才可能導致後面比較嚴重的情形,不然它可能 就停在那個點,然後自行慢慢吸收掉。」等語(見本院卷第 一三0頁至第一三八頁反面)。
⒉再者,證人黃朝慶醫師亦於偵查中證稱:我從一0一年七月 二十九日會診到本件,當時已做了腦部斷層,且病人是處於 深度昏迷狀態、無自主呼吸、不會動彈,我們做了神經學檢 查,檢查結果是如上所述,同時沒有腦幹功能,必須要靠機 器維持呼吸,腦部斷層結果是腦水腫非常嚴重並且有硬腦膜 下出血,當時就做一些臨床引流處置,穩定他的腦壓及血壓 。比較六月十五日奇美醫院跟成大醫院的X光片,四肢部分 六月十五日就有傷害,七月二十八日更嚴重,且這些傷害應 該是強烈甩動、搖晃所造成的,這種傷害,依照我們小兒的 臨床醫學研究報告,是通常會發生在十八個月以下的嬰兒搖 晃,因為如果小孩太大有一定的重量,也無法造成這樣劇烈 搖晃後所產生的骨折現象。另外就腦部的部分,在奇美的時 候就有腦水腫,在成大時可能看出有新舊的硬腦膜下出血,
當時做引流所抽出來的都是血水,據此可以證明新舊傷都有 。被害人七月二十八日到院時,有明顯的雙眼視網膜多處出 血,這也是新傷,而且這是嬰兒搖晃典型的證據,在臨床上 除非是高速出車禍,否則不會造成這種狀況的出血,就小孩 而言不管是跌倒、撞傷都不可能產生這樣的出血,對被害人 拍打也不會導致這種出血,從死者骨折情形來看,他應該是 被抓著上肢或是下肢被劇烈的甩動或是搖晃,而不是被抱著 ,他的肋骨部分是沒有看到明顯的骨折等語(見相驗卷第一 六0頁至第一六一頁);復於本院證稱:我偵查中所稱高○ 維視網膜多處出血是新傷,這大概是幾個禮拜之內出血的, 不容易定義到底是幾個禮拜內,我們看到小孩視網膜出血, 除非是高速車禍甩出去或是墜樓意外,我們小兒科醫師就要 去找有沒有受虐痕跡,要看腦部掃瞄變化,骨頭情形,死者 其實在家裡面已經走了,但是因為他年紀小,醫院急救打藥 物讓他心跳回來,後面是靠儀器幫他撐,依照成大醫院急診 病歷記錄,家屬曾經描述幾天前也有在家裡做過一次急救, 高○維走了顯示那個傷害是累積的,他呼吸停掉是腦部傷害 厲害,他腦水腫、缺氧、出血,然後腦幹種種情形等語(見 本院卷第一九一九反面至第二0六頁)。
⒊參以被害人高○維之死亡原因經法醫解剖後,鑑定結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