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德昌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林文財
被 告 曾茂鈞
選任辯護人 吳志勇律師
被 告 徐江南
被 告 陳竑廷
選任辯護人 陳憲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10148號、101年度偵字第14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韋德昌、林文財、曾茂鈞、徐江南、陳竑廷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三興(已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 )為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視福有限公司 」(下稱全視福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韋德昌為「全視福公 司」之總經理,被告林文財為全視福公司技術人員,負責機 具維修及客服業務。被告曾茂鈞自100年11月起,在臺北市 ○○區○○街00000號經營全視福公司臺北市服務據點,負 責該地區之業務招攬及機具安裝、維修工作。被告徐江南自 101年2月起,在新北市○○區○○○街00號經營全視福公司 新北市服務據點,負責該地區之業務招攬及機具安裝、維修 工作。被告陳竑廷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6 樓「鴻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為公司,嗣於100年 12月遷往上址3樓營業)之業務經理兼實際負責人。被告楊 三興、韋德昌、林文財、曾茂鈞、徐江南及陳竑廷明知如附 表一所示之「異星戰場:強卡特戰記」等影片,分別係附表 一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附表所示公 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有線、無線或其他器材設備之方式 公開播送訊息。詎被告楊三興、韋德昌、林文財、徐江南、 曾茂均及陳竑廷等人既未與附表所示之公司簽約取得授權, 復未徵得附表所示公司之授權或同意,竟共同基於非法公開 傳輸附表一所示影片予全視福公司用戶觀賞之犯意聯絡,被 告楊三興、韋德昌自100年5月起透過被告陳竑廷所經營之鴻 為公司向自稱北京加維公司之不詳大陸地區廠商購買機上盒 「C-820高清播放器」,並由鴻為公司負責機上盒內建系統 之更新工作,被告林文財則負責裝設機上盒內建系統IP位址
168tv.hk及568tv.hk相對應之伺服器民眾下載影片,被告韋 德昌並分別自100年11月、101年2月、101年5月起透過被告 曾茂鈞、徐江南、不知情之黃于亭等人開拓臺北市、新北市 及臺中地區之業務,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價格出售上 開機上盒「C-820高清播放器」,並按月收取430元服務費, 使不特定客戶得以於該網路空間內觀看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 ,而以此方式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 經警持搜索票於附表2所示時間、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韋德昌、林文財、 曾茂鈞、徐江南及陳竑廷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 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 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 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 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 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 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 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 照,同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本案既係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所引用之下述證 據自毋庸說明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 年 臺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 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 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四、公訴人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事實,係以被告韋德昌、林文財、 曾茂鈞、徐江南、陳竑廷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共同 被告楊三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代理人黃建華於警 詢時之陳述、告訴代理人何明達於偵查中之陳述、相關視聽 著作證明文件、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之侵害著作 權物品價值估價表、鑑識報告及蒐證侵權畫面翻拍照片數張 、告訴代理人林聖鈞於偵查中之陳述、偵查中之蒐證翻拍照 片及光碟以及相關視聽著作證明文件、證人黃于亭於警詢時 之證述、證人即意直創意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意直公司) 負責人許漢義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鴻為公司之工程部經 理張偉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全視福公司機上 盒用戶黃福仙、蘇富明、楊晉泰、陳士達、郭力源、黃建雄 、葉鴻德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製 作之全視福TV電視盒測試報告1份、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線 公司101年12月17日101網字第021號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101年12月20日函文1份、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等,為 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等則均堅決否認有何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韋德昌辯稱:當初伊在大陸接洽系爭機上盒,鍾凡宣稱 是合法的,有買版權,沒有侵犯著作權的嫌疑,伊只是單純 販賣機上盒,跟電腦連線上網註冊,裡面內容在電腦上都可 呈現,伊沒有設機房,其他東西也不是伊作的,有問題幫客 戶解決就像是維修電腦一樣,網址的申請是鍾凡要求的,伊 不知道用途,全視福公司之前也透過意直公司申請過網址作 為購物網站之用等語。
㈡、被告林文財辯稱:伊是全視福公司客服、安裝人員,不是技 術人員,負責去客戶家安裝機上盒、教客戶如何操作、客戶 機上盒有問題負責維修,伊不知道機上盒收看影片內容之權 利來源等語。
㈢、被告陳竑廷辯稱:伊並非鴻為公司實際負責人,僅負責業務 ,鴻為公司業務為銷售機上盒硬體,多家台灣地區有線電視 業者向被告任職之鴻為公司訂購,全視福公司僅為鴻為公司 客戶之一,全視福公司自101年4月起透過鴻為公司幫全視福 公司代購C820高清播放器,賺取佣金及差價,全視福公司亦 有與鍾凡簽署買賣合約,且當初鍾凡交付與被告之樣機內部 並無內建非法連結或非法軟體被告確認幫忙仲介之系爭機上 盒為單純硬體商品,被告不知道系爭機上盒內之應用軟體是
何時由何人安裝,系爭高清播放器是採用Androi d安卓作業 系統,是開放程式碼的軟體,任何人均得自行安裝應用程式 ,鴻為公司及被告均不知情。100年4月鍾凡要求安裝的伺服 器,已於100年5、6月間撤除,101年8月因應鴻為公司客戶 聯維有線電視公司的系統展示需求,被告陳竑廷要求證人即 鴻為公司工程部經理張偉煌架設聯維公司的展示系統,鴻為 公司因此找鍾凡協助,鍾凡告知張偉煌先行架設安裝6台伺 服器主機,再交付遠端登入之帳號及密碼,供鍾凡從大陸遠 端登入6台伺服器主機,以協助安裝聯維有線電視的展示系 統,鍾凡竟於鴻為公司不知情之情況下,擅自將其中1台伺 服器私自作為更新系爭機上盒之系統韌體使用,被告看過調 查局的測試報告後,始知悉系爭機上係經由網址cbms.168tv .hk於鴻為公司的IP位址124.219.23.162檢查系統韌體版本 並更新之。而IP位址124.219.23.162之伺服器即是101年8月 因應該次聯維有線電視的展示系統而安裝於鴻為公司,與 100年4月鍾凡要求安裝的伺服器無關,該IP位址先前架設於 鴻為公司之客戶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2月 23日才由鴻為公司申請異動安裝回鴻為公司;且全視福公司 惡意拖欠鴻為公司貨款共計0000000元,已造成鴻為公司重 大損失,退步言之,縱使鍾凡利用鴻為公司之IP作為更新韌 體之用,韌體就如同電腦安裝之作業系統,故作業系統之更 新與公開傳輸影片係2事,此行為無涉於公開傳輸行為,被 告未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等語。
㈣、被告曾茂鈞辯稱:伊作機上盒買賣賺取差價,經營全視福公 司台北市服務據點,負責經銷,幫客戶安裝、教客戶如何使 用,伊不清楚播放影片有無授權,機上盒用途像電腦一樣, 可以下載軟體後看影片;被告僅係單純自全視福公司購入系 爭機上盒再行販出,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所製作之全視 福TV電視盒測試報告,並未證明電視盒所連線之網站伺服器 上支影片係由被告所提供或上傳,無從證明被告涉有公開傳 輸行為等語。
㈤、被告徐江南辯稱:伊本來做第四台拉線業者,伊都沒有賣出 本件機上盒,伊才作3、4個月就沒作,只有拿了10幾台提供 給4、5個朋友試用,但效果不好都收回了,也沒有收費等語 。
六、經查:
㈠、被告韋德昌為全視福有限公司之總經理,被告林文財為全視 福有限公司技術員,負責機具維修及客服業務,被告曾茂鈞 自100年11月起,在「全視福有限公司」臺北市服務據點, 負責該地區之業務招攬及機具安裝、維修工作,被告徐江南
自101年2月起,在「全視福有限公司」新北市服務據點,負 責該地區之業務招攬及機具安裝、維修工作,被告陳竑廷為 鴻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理。被告韋德昌自100年5月 起透過被告陳竑廷所經營之鴻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自稱代 表北京加維公司之廠商「鍾凡」購買機上盒「C-820高清播 放器」,被告韋德昌分別自100年11月、101年2月、101年5 月起透過被告曾茂鈞、徐江南、不知情之黃于亭等人開拓臺 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地區之業務,以每台2000元之價格出售 上開機上盒「C-820高清播放器」,並按月收取430元服務費 ,使不特定客戶得以透過上開數位機上盒連結網際網路觀看 附表所示視聽著作等事實,業經被告韋德昌、林文財、曾茂 鈞、徐江南、陳竑廷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並經共 同被告楊三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黃于亭於警詢時證 述、證人即全視福有限公司機上盒用戶黃福仙、蘇富明、楊 晉泰、陳士達、郭力源、黃建雄、葉鴻德等人於警詢時證述 明確,及全視福公司提出之採購合約書、附表二所示之扣案 物可證。又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分別為附表所示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迄今均尚在著作權存續時間之內,全視福公司 客戶透過數位機上盒連結網際網路觀看之附表所示視聽著作 ,均未經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等情,業據告訴 代理人黃建華於警詢時陳述、告訴代理人何明達於偵查中陳 述、相關視聽著作證明文件、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 會之侵害著作權物品價值估價表、鑑識報告及蒐證侵權畫面 翻拍照片數張、告訴代理人林聖鈞於偵查中陳述、偵查中之 蒐證翻拍照片及光碟以及相關視聽著作證明文件、法務部調 查局資通安全處製作之全視福TV電視盒測試報告1份、網路 中文資訊股份有線公司101年12月17日101網字第021號函、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0日函文1份附卷可佐。綜 合上開事證,僅足證明附表所示影音著作確由附表所示著作 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且迄今均尚在著作權、專屬授權 存續時間,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而全視福公司將該數 位機上盒出賣予客戶並按月收取服務費,確使各該客戶得用 以連結網際網路,以此方式觀看未經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 同意或授權而擅自公開傳輸之視聽著作。
㈡、惟本案應審究者為被告等人上開行為,是否屬著作權法第92 條「公開傳輸」此構成要件所涵攝之範圍。按擅自以公開口 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定有明文。故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公開傳
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主觀構成要件,以行為人 有故意為前提;客觀構成要件則需有公開傳輸之行為,倘行 為人無公開傳輸行為,即不得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相繩。其次,所謂「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 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 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 文。又所謂「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 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就構 成「向公眾提供」。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 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 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 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 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 傳輸權之侵害(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㈢、查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將系爭全視福電視盒機接上網路 測試,並透過集線器(HUB)進行封包分流監視電視盒網路 活動,發現系爭電視盒係Android作業系統,與智慧型手機 相同,有網頁瀏覽及影音播放等基本功能,開機過程中,會 至cbms.168tv.hk發送電視盒序號,以及本機系統版本,若 本電視盒有繳費,則通過驗證可以使用各項功能,驗證後 ,cbms.168tv.hk告知本電視盒更新伺服器位址http://124. 219.23.162、ftp://124.219.23.162,該伺服器IP係鴻為公 司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租用架設伺服器,若本機系統 有新版本,則電視盒會主動詢問用戶是否願意下載更新檔, 各版本更新檔均存放於124.219.23.162伺服器中。若本機未 向全視福公司繳費,「TV電視」、「VOD」、「線上影院」 等功能無法使用。系爭電視盒主要功能有網路電台、多媒體 、在線視頻、資訊、應用程式、收藏夾、設定等。其中應用 程式下有「網路電視」及「線上影院」,「網路電視」包括 「TV電視」及「VOD」。全視福TV電視盒能外接USB儲存媒體 ,播放電腦影音檔案,並瀏覽網頁,就電視功能測試結果: ⒈「TV電視」內有百餘有線電視頻道,以遙控器選定頻道後 ,即可收視該頻道,該功能係有P2P技術,由電視盒連接 到伺服器analitics.568tv.hk伺服器再媒介所有的收視用 戶彼此對傳網路影音資料,電視盒先至伺服器上讀取peer (即其他用戶)資訊,在彼此互傳影音封包,此舉可大量 減少提供影片之伺服器頻寬負荷,用戶向伺服器(analit ics.568tv.hk)讀取資訊後再對其他peer對連。
⒉電視盒進入「VOD」功能時,會向cms1.168tv.hk下載VOD 影片清單,嗣用戶選定影片後,電視盒連線到伺服器anal itics.568tv.hk再媒介所有的收視用戶彼此對傳網路影音 資料。
⒊進入「線上影院」功能後,點選影片即可播放,檢視網路 封包,影片播放來源及方式,係向大陸QVOD快播網站:ag ent.qvod.com、box2.kuaibo.com等,下載影片播放。本 電視盒係Android作業系統,已預先安裝「快播」播放器 之應用軟體(Qvodplayer.apk),該電視盒即可使用QVOD 快播網所提供之影片下載閱覽「快播」網之影片,此軟體 使用為免費,但全視福TV電視盒須繳費才能執行此功能。 結論:全視福TV電視盒在看電視、影片功能部份,只有「線 上影院」功能是利用「快播」軟體直接存取大陸「快播」網 站提供之電影下載播放,其餘「TV電視」、「VOD」均是透 過cbms.168tv.hk、analitics.568tv.hk、cms1.168tv.hk等 網站進行P2P下載影片播放,該等網站並非不特定人可以利 用一般電腦存取影片播放服務,必須透過全視福TV電視盒並 向全視福公司繳費後,才能收視,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 全處製作之「全視福TV電視盒測試報告」附卷可按(101年 度偵字第14377號卷第16至26頁)。
㈣、上開測試報告雖指出,系爭機上盒之「TV電視」、「VOD」 功能,係透過cbms.168tv.hk、analitics.568tv.hk、cms1 .168tv.hk等網站,進行P2P下載影片播放,並非不特定人可 以利用一般電腦存取影片播放服務,然用戶透過上開網站進 行P2P下載之影片,是否儲存於上開網站中,或僅係透過上 開網站再連結至其他公開或非公開之網站進行存取,意即用 戶透過上開網站進行P2P下載之影片來源究竟為何,上開測 試報告並未指明。是尚難憑上開測試報告遽認附表所示視聽 著作係由被告等人所提供或上傳至上開網站中。㈤、公訴人雖以:網址168tv.hk、568tv.hk對應之伺服器,係由 被告林文財負責裝設,供用戶下載影片;然查,縱使168tv .hk、568tv.hk係由全視福公司透過意直公司申請,然仍無 法確認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係由被告等人所提供或上傳至上開 網站中。
㈥、公訴人另以:鴻為公司以124.219.23.162伺服器負責機上盒 內建系統之更新工作;然查,機上盒內建系統之更新工作與 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之提供或上傳,究屬2事,本件既無法 確認全視福公司之被告韋德昌等人即為提供或上傳附表所示 之視聽著作至上開網站之人,則被告陳竑廷縱使有更新機上 內建系統之行為,亦無從認定有侵害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之
行為。準此,依公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及卷內證據資料尚無法 證明上開被告等人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之犯 行。
七、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列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全案卷 證資料,並經本院對於各項證據資料逐一審認,因客觀上尚 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犯罪事實之 程度,自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其 他適合於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 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以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本院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犯有著作權法 第92條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就 此部分為被告韋德昌、林文財、曾茂鈞、徐江南、陳竑廷均 無罪判決之諭知。
八、至公訴人雖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程序就告訴人指出被告行為 若不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著作權, 其行為仍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 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 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並構成同法第93條 第4款之罪,表示由本院依法審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2頁 背面)。惟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68條定有明文。而科刑或免刑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 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係指法院得在事實同 一之範圍內,亦即必不變更起訴之犯罪事實,始得自由認定 事實,適用法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02號判例意旨參 照)。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係針對被告等人擅自以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與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 所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 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 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之事 實,非屬同一,既非屬同一事實,縱被告等人之行為違反著 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並構成同法第93條第4款之 罪,本院仍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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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著作財產權人 │被侵害影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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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異星戰場:強卡特戰記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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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編號1 │創:光速戰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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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編號1 │神鬼奇航4:幽靈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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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編號1 │鋼鐵擂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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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編號1 │麻雀變公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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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編號1 │玩具總動員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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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編號1 │慾望師奶第8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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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超世紀封神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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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編號8 │全面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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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編號8 │醉後大丈夫2:醉加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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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編號8 │綠光戰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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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編號8 │哈利波特7:死神的聖物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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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同編號8 │哈利波特7.1:死神的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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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超能失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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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同編號14 │阿凡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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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同編號14 │大衛特大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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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同編號14 │天龍特攻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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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同編號14 │納尼亞傳奇3:黎明行者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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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同編號14 │絕地奶霸3:唬父無犬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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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編號14 │X戰警:第一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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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同編號14 │格列佛遊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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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同編號14 │波普先生的企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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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同編號14 │猩球崛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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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同編號14 │鐘點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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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同編號14 │特務愛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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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同編號14 │尋骨線索第七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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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凸槌特派員2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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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同編號27 │星際飆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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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同編號27 │玩咖尬宅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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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同編號27 │美國派:高潮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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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同編號27 │狡兔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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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同編號27 │超級戰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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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同編號27 │禁運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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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同編號27 │流氓醫生第8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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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惡靈戰警2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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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同編號35 │MIB星際戰警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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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同編號35 │藍色小精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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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同編號35 │魔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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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魔戒二部曲:雙城奇謀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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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同編號39 │地心冒險2:神秘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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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雷神索爾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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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同編號41 │變形金剛3 │
├──┼──────────┼────────────┤
│43 │同編號41 │美國隊長 │
├──┼──────────┼────────────┤
│44 │同編號41 │復仇者聯盟 │
├──┼──────────┼────────────┤
│45 │同編號41 │無厘取鬧3D │
├──┼──────────┼────────────┤
│46 │同編號41 │蜂電影 │
├──┼──────────┼────────────┤
│47 │同編號41 │功夫熊貓2 │
├──┼──────────┼────────────┤
│48 │同編號41 │麥克邁:超能壞蛋 │
├──┼──────────┼────────────┤
│49 │同編號41 │靈動3 │
├──┼──────────┼────────────┤
│50 │同編號41 │丁丁歷險記:獨角獸號的秘│
│ │ │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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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之「天下女人心」 │
├──┼──────────┼────────────┤
│52 │同編號51 │都會台之「愛玩客」 │
├──┼──────────┼────────────┤
│53 │同編號51 │新聞台之「新台灣加油」 │
├──┼──────────┼────────────┤
│54 │八大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台之「你是春風我是雨│
│ │ │」 │
├──┼──────────┼────────────┤
│55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綜合台之「台灣1001個故事│
│ │公司 │」 │
├──┼──────────┼────────────┤
│56 │同編號55 │新聞台之「新聞」 │
├──┼──────────┼────────────┤
│57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綜合台之「康熙來了」 │
├──┼──────────┼────────────┤
│58 │同編號57 │新聞台之「新聞」 │
├──┼──────────┼────────────┤
│59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超視之「請你跟我這樣過」│
├──┼──────────┼────────────┤
│60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新聞台之「新聞」 │
├──┼──────────┼────────────┤
│61 │同編號60 │TVBS台之「2100週末開講」│
├──┼──────────┼────────────┤
│62 │非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新聞台之「新聞」 │
├──┼──────────┼────────────┤
│6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新聞台之「新聞」 │
│ │公司 │ │
├──┼──────────┼────────────┤
│64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新聞台之「新聞面對面」 │
│ │公司 │ │
└──┴──────────┴────────────┘
附表二: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扣案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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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11月1│臺南市新營區金│機上盒14盒及全視福│
│ │日 │華路二段168號 │TV機上盒DM、全視福│
│ │ │ │公司業務名單、全視│
│ │ │ │福公司業務銷售請款│
│ │ │ │明細表、全視福公司│
│ │ │ │應收帳款明細表、全│
│ │ │ │視福公司請款單、全│
│ │ │ │視福公司銷售資料、│
│ │ │ │全視福公司服務維修│
│ │ │ │單、全視福公司銷售│
│ │ │ │合約書、全視福公司│
│ │ │ │客戶購買機上盒序號│
│ │ │ │資料、全視福公司機│
│ │ │ │上盒操作順序表、全│
│ │ │ │視福公司海關進口資│
│ │ │ │料、全視福公司電話│
│ │ │ │資料各1 袋 │
├──┼─────┼───────┼─────────┤
│2 │101年11月1│臺中市大恩街18│廣告宣傳資料(一)│
│ │日 │號 │至(六)各1份、全 │
│ │ │ │視福網頁資料1份、 │
│ │ │ │機上盒遙控器使用說│
│ │ │ │明1份、名片資料1份│
│ │ │ │、帳戶資料1張、客 │
│ │ │ │戶資料1份、機上盒 │
│ │ │ │安裝方式1份、服務 │
│ │ │ │維修單1份、業務薪 │
│ │ │ │資獎勵計算辦法1份 │
│ │ │ │、全視福徵才資料1 │
│ │ │ │份、出貨資料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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