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93號
TPDA,104,簡,93,2015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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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3號
原   告 晶緻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久郁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 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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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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