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郭榮仁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盧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 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 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2年度簡字第227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事件,因認所適用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第2條第 1項第1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條第1項、第7 條 、第8條第1項、第11條及第22條第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情 ,業經本院完成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 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