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86號
TPDV,90,訴,686,20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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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六號
  原   告 吉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兩富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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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