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353號
TPDV,99,訴,2353,2015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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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53號
原   告 陳帝源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律師
      徐念懷律師
被   告 侯秀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陳品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街○○○號四樓之一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街○○○號四樓之一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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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