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477號
TPDV,95,聲,477,201507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張晴慧
相 對 人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洪誠
相 對 人 馮天賢
      鄭惠方
      馮秀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更正裁
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 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 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裁定確定證明書僅記載相對人鄭惠 方,漏未記載其餘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裁定並無誤寫、誤算,裁定中所表示者亦與本院 本來之意思相符,此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審認屬實,先予敘 明。至裁判確定證明書係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核發,如有錯 誤,應由書記官查明後重新製作發給之,是聲請人稱裁定確 定證明書僅記載相對人鄭惠方,漏未記載其餘相對人等語, 依上說明,應由本院書記官依職權查明後辦理,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